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转让房产不再交营业税了,而改为交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营改增”后转让不动产的税务问题有专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而对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增值税问题可能需要自己多加关注了。
“营改增”之后,个人转让房产,或者说个人转让其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抵债等各种形式所取得的房产,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的房产,可分为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根据取得时间长短可划分为“取得不足2年”与“取得2年以上”,根据地域可划分为北上广深4大城市与其他地区。这些区分对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纳税问题有十分关键的影响。
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一、对于北、上、广、深四大城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对于北、上、广、深四大城市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举个例子,李会计名下有8套房子(不考虑其他因素):
第1套是在北京的普通住房,价值1050万元,买了不到2年;
第2套是在上海的非普通住房,价值1050万元,买了也不到2年;
第3套是在广州的普通住房,价值1050万元,已经买了3年;
第4套是在深圳的非普通住房,买的时候只花了735万,现在价值1050万元,也已经买了3年;
第5套是在小城市A市的住房,价值105万元,才买不到2年;
第6套是在小城市B市的住房,价值105万元,买了3年;
第7套是在小城市C市的住房,价值105万元,才买不到2年;
第8套是在小城市D市的住房,价值105万元,买了3年。
有趣的是,李会计在某省会城市E市租用一套小一居作为自己的生活住处。某天,他跟老婆闹离婚,打算把上述8套房子都卖了,打算把卖房拿到的钱夫妻俩一人分一半。那么,李会计卖掉这8套房子的增值税应该怎样交?请看下面这个表。
综上,李会计把房子卖了,所交的增值税已经足够在三四线城市买两三套房了,不过,他们夫妻俩人分得的钱也足够在离婚后逍遥一段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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