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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研究
【摘要】企业集团往往在资金管理上采用集中管理的模式。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的资金的集中管理,两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在功能、特点和使用条件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不同的企业集团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内部银行;财务公司
  我国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一般常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内部银行模式,二是财务公司模式。 
  一、内部银行模式 
  内部银行是一种具备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企业内部日常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运筹。集团内部银行是将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入集团公司内部,在集团公司内部统一办理各项资金结算和资金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内部银行模式的主要功能 
  1.结算中心功能。内部往来结算中心是内部银行的基础职能。集团下属每个成员单位都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集团成员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实物转让、劳务协作均视作商品交易,通过内部银行办理往来结算。内部银行还统一制定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规范结算行为,同时对结算业务中的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资金使用中的盲目性。 
  2.货币发行中心功能。内部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集团公司发行自己的支票和货币,在各成员单位之间使用。这样可以堵塞资金管理漏洞,提高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3.信贷中心功能。内部银行根据集团总部为各成员公司核定的资金和费用定额,结合各成员公司的实际需要,对其发放贷款。 
  4.监管中心功能。内部银行在结算职能和信贷职能基础上实施监督控制,一般通过经济责任制分解指标、结算制度和结算程序、内部价格结算体系、内部合同和经济纠纷仲裁制度来实现此职能。 
  5.信息反馈中心功能。内部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报表的形式将资金流通状况反馈给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公司,不仅能使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公司的领导层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资金使用状况,而且能够对企业集团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同时,集团公司通过建立资金收、支、存制度,每天对各单位资金收、支、存情况统计上报,及时掌握各成员资金动态、销售经营情况。 
  (二)内部银行模式的特点 
  1.各成员公司之间的现金收付和结算事项,均通过内部银行统一开立的账号来办理,成员公司一般不直接对外进行现金结算。 
  2.各成员公司在内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具有明显的收支两条线特征,各成员公司与内部银行是存贷关系,实行有偿存贷制度。 
  3.各成员公司在财务上拥有独立财权,对贷款有权按用途自行安排使用。 
  4.实行银行管理。内部银行本身也建立贷款责任制,实行银行管理,以强化资产的风险管理。 
  (三)内部银行模式的适用条件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内部银行的专门的监管法规,因此集团在设立内部银行时还须遵守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在现行法律环境范围内合法运行。 
  二、财务公司模式 
  财务公司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除抵押放款以外,还包括外汇、联合贷款、包销债券、不动产抵押、财务以及投资咨询等业务。集团财务公司是以集团公司为主出资组建,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而设立,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门从事集团公司内部资金融通业务的非银行性金融公司。 
  (一)财务公司模式的主要功能 
  1.信贷管理中心功能。集团公司为了加快生产发展、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的步伐,需要适度的对外举债以筹措资金,迫切需要财务公司担负起信贷中心的责任。通过融资租赁和买方信贷,注入少量资金,解决集团内部产品购销等方面的问题。 
  2.结算中心功能。财务公司除了通过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转账、结算来加速资金周转以外,还可以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3.筹资中心功能。财务公司利用自身的金融功能和服务手段,在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吸收集团成员存款、同业拆借、外汇及有价证券交易、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手段,为集团开辟广泛的融资渠道,为企业集团创造宽松的资金环境。 
  4.投资中心功能。财务公司可结合成本——效益原则,利用集团内部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或者用于集团本身发展的项目。其效果是增加了剩余资金的投资收益,使集团公司资金运用效率最大化。 
  5.中介服务中心功能。随着集团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要求财务公司要提供担保、资信调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把财务公司办成企业集团的金融中介服务中心。 
  (二)财务公司模式的特点 
  1.双重身份、双重性质。一方面,财务公司(下转第38页)(上接第21页)是作为集团子公司而存在的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它与集团其他成员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市场竞争关系;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又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它行使银行的部分职能。 
  2.功能多元化。财务公司不仅承担整个集团的资金募集、资金供应和投资功能,并且担负为集团下属公司寻找项目供应资金的使命,因而财务公司也行使对成员公司及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控功能。 
  3.资金集中控制。集团总部对各子公司的资金控制通过财务公司来进行,即由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公司进行专门约束,而且这种约束是建立在各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基础上。 
  4.集团成员具有完全独立财权。集团各成员单位可以自行经营自己的现金,对现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 
  (三)财务公司模式的适用条件 
  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该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情况下对财务公司模式适用条件的规定仍沿用原办法,根据该办法财务公司模式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财务公司自身条件。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减资本金;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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