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请谨慎审查:合同中这些具有特殊效力的结算清理条款

在起草与审查合同过程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内容较特殊且效力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条款。
该类条款源自于《民法典》合同编第567条(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结算和清理部分的呈现方式与其他通用条款不同,该类条款往往不是单一的内容,如保密条款、管辖条款、联系方式条款等,而通常呈现出“兜子”性质,即符合其特征和表现方式的条款就可认定其为结算清理条款,进而具有特殊效力。
本文通过整理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常见表现形式,探讨该类条款在合同不同状态下的效力,进而总结出审查和起草此类条款时的特别注意事项。

01结算清理条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在孙福林与尉立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门招亲联系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做了有趣的描述,判决节选如下:

本案《上门招亲联系合同》解除后,作为该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第4条“如果相亲不成或者中途不愿继续相亲者,男方也必须承担相亲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车费大约每天200-500元之间,或者按照每公里两元计算参考。婚介人员工时费每人每天200元,电话费每人每天50元”的规定仍然有效。按照被告的主张,其要求按每人每天工时费和电话费为250元予以计算,本院认为符合该条的约定,但计算时间并非30天,而是4天,婚介参与人为3人而非4人,该费用共计3000元(250×4×3),应在原告支付的26000元内进行扣除。而因本次相亲支出的购买礼品费由于并未在该结算清理条款内进行约定,同时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支出的费用数额及由谁支出,本院对此费用不予处理。

【案号-(2017)苏0321民初2287号;来源:无讼案例】

从上文中的案例可知,结算与清理条款通常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费用结算、费用流转途径、恢复原状、违约责任、撤场等内容,可能以合同附件、单独条款等方式体现,也可以组合形式在合同中体现。从相关资料来看,“结算与清理”的含义有一定模糊之处,但大体可以理解为:结算是关于款项方面的清点、对账(广义的结算也可以理解为包括款项的支付),清理则是其它合同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从呈现方式来区分,结算与清理条款存在多种条款类型

1.费用结算条款

如租金、货款、工程款等费用结算,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项目等;同时可能包含行业中专门的结算条款,如供用电合同中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建筑工程合同中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

示例:如租赁提前解除终止的,应根据实际租赁天数按日折算租金。

2.费用流转途径条款

如存在押金、保证金、保修金等费用,或存在合同费用代收等情形下,各类费用退回、流转的方式等。

示例:乙方履行了质保期义务,质保期满后10天内,甲方应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

3.违约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点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即违约金条款可作为《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结算清理条款继续有效。

4.恢复原状、退还物品资料等条款

如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交回出租人。

5.撤场(退场)相关条款

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完成撤场,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及施工。

合同的结算与清理条款在合同中可能是以合同附件形式体现的结算单、对账单、工程结算协议等,也可能是合同中的单独条款(如单独的结算条款、退款条款、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善后条款)。也有大量的与“结算清理”相关的内容,并非单独的结算清理条款,而是在合同的价款、违约救济、合同解除与终止相关条款中,包括结算清理的内容。

(二)从合同类别来看,各类合同中典型结算清理条款具体如下:

02结算清理条款的特殊效力

1.结算清理条款在合同解除终止后仍有效。

结算清理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合同关系消灭的影响。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场合,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情形,结算清理条款无效。

3.合同未生效,结算清理条款可能有效。

因未生效合同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也可能因解除而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未生效合同也有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适用余地,即未生效合同中完全可能存在独立于合同效力的争议解决方法、结算或者清理的条款,这些条款并不因合同未生效而不具有履行效力。【《报批义务与合同效力》,张华,来源:法信】

03善后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

与结算清理条款不同,合同中还存在一种善后条款,即不受合同效力影响而存在的独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跟前述的争议解决条款相似,在合同可能无效的情形下,双方提前对合同无效的相关善后行为进行约定,则该善后条款的有效性受合同无效的不同情形影响,其效力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1. 善后条款包括:

(1)争议解决;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合同签订前状态);

(3)折价补偿(补偿金,填平损失);

(4)赔偿损失(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

2. 合同无效情形:

(1)合同部分无效:

分为质上无效(条款独立性)及量上无效(合同某部分超出法律规定)。合同质上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合同量上无效如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分为合同部分无效是否为合同核心条款。如合同部分无效的条款体现合同主要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则该部分无效产生合同全部无效的影响;如合同部分无效的条款为合同的非核心条款,则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合同全部无效,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枪支弹药等,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合同全部无效。

3. 善后条款在合同不同的无效情形下的效力:

(1)合同部分无效时,且合同无效部分为非核心条款时,合同善后条款有效。

(2)合同部分无效时,且无效部分为核心条款,导致合同全部无效的,合同善后条款无效。

(3)合同全部无效后,合同相关善后条款自始无效。

上述为一般观点,在具体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定争议,特殊案件中会有所不同。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 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就无效合同问题的解决签订协议的,如果该协议独立存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19页】

04结算清理相关条款的审查要点

起草与审查合同时,应特别考虑合同非正常履行、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等特殊情形下费用的结算、退款、退货、撤场等进行专门约定及审查。

一、合同中如涉及退保证金、押金、质保金等款项,或涉及返还资料、物品等,应明确约定期限、返还资金是否有利息(未约定时一般应视为无利息),还可考虑加上逾期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中价款(费用)的结算与支付条款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一般人来说,往往更多考虑合同正常履行(包括正常终止)时的结算与支付,而对律师来说,则必须进一步考虑合同非正常履行、合同提前解除时的费用结算、款项的返还、资料物品的退还等事宜,并相应补充条款。

三、如合同可能无效,合同中即使针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出了约定,特别是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标准等条款,该约定可能无效,应提示客户此点。

四、合同结算清理条款与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终止等条款直接相关。因此更具体的审查要点,可进一步参考这些条款的知识点。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律师手记】如何认识合同条款的独立性之结算、清理条款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实务问题探析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状态和法律后果
举案讲《民法典》之七:合同效力规则的适用(下篇)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未生效合同(条款)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未生效合同有几种类型?与无效合同一样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