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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对象的自查报告和税款补缴

纳税人可以根据纳税评估约谈中双方形成的约定,进行纳税情况自查,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进行纳税自查,并在约定的时间限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自查报告并办理补充纳税申报、补缴税款。

纳税自查报告应当包括:纳税评估期内纳税情况,组织开展纳税自查情况,对自查发现的少缴税款的问题,应当分税种、分项目,分期间描述,如是少计收入、多计扣除等以备以后税务稽查时方便扣减,并说明形成问题的成因和今后的态度。

办理补充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根据纳税自查情况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分月办理办理补充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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