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体系
01
构建“多审合一”审查机制
02
建立规划调整与林地征(占)用合并审查机制
03
推进“多验(测)合一”
04
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05
全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附件1
一、申请
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林地征(占)用审核和规划调整申请,并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因政府储备土地或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和规划调整的,可以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程序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后,会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并将《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等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2.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评审、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
3.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审批请示。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与林业管理职责已合并的,第1项和第2项统一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三、市县人民政府办理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经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均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包括受委托审批权限)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文件中一并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项;
2.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依法均属于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市县人民政府经审核后,将《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等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3.林地征(占)用依法属于国家林草局审批权限的,规划调整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市县人民政府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林地征(占)用材料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程序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市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均属于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规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送省林业主管部门;
3.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逾期不送,视为同意;
4.对属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规划调整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批文件中一并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项,并抄送省林业主管部门;
5.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的规划调整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批文,在审批文件中一并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项,并抄送省林业主管部门。
五、报国家审批程序
林地征(占)用依法属于国家林草局批准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按照规定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
2.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草局;
3.国家林草局审批相关林地征(占)用事项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国家林草局审批情况,转发给市县人民政府,并函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附件2
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编辑:符春媚
审核:陈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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