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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关于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建议(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已近八个年头,2014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28.8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体系逐步建立,规范化建设正稳步推进。随着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等的涌现,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要调整的对象增加、外延扩展,法律的修订完善势在必行。本文结合河南省焦作市近10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提出几点建议。


法律名称需顺应时代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在立法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名称被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的范围广,涉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社团组织。然而,农民专业协会中会员与组织之间没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会员的管理相对松散、主要以信息和技术服务为主、一般不参与产品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农民合作社中成员与合作社之间利益联结紧密、核算严格、民主管理要求高、盈余分配规范有本质不同,因此,全国人大最终将法律名称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出现了“农民合作社”的新提法,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深化的结果,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大的业务范围和更广阔发展空间。随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演变,农村经营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同样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由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而发展到目前的“农民合作社”。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也较之前扩大了、涉及面拓宽了,因此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时将法律名称改为《农民合作社法》,以便统一依法调解各类农民合作社中的问题,规范各类合作社的行为。


农民合作社定义应扩大职能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然而这个定义不能包含目前农村出现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社。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新领域、新特点,建议对“农民合作社”的定义更改为“在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样的定义虽然笼统但外延更广大,不限制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群体,着重体现“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合作”的合作社基本精神。至于合作社要体现的成员惠顾原则,可在法律规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具体体现。


农民合作社章程要符合自身特色

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强调农民合作社章程的重要性,对每一个具体的农民合作社,章程就是本社的“宪法”,一旦经成员大会确立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章程可以在不违背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本社的具体运营管理办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无法全部规范、调整具体行为的问题。


农民合作社的章程不能照搬“示范章程”,一定要有本社的特色。目前焦作市4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一些国家级示范社,其章程基本上全是照搬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真正有自己特色的章程几乎没有,这种情况亟待解决。


新型农民合作社需解决注册难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不仅关系到农民合作社这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也关乎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如果解决不了工商注册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无法进行。然而,目前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还不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正常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时要解决新型合作社注册难问题。


国家扶持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合作社提取公积金要统一量化方法

国家扶持农民合作社形成的固定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管理,平均量化到每个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其有明确要求,农民合作社要严格执行。但对农民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如何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并没有明确,各地在会计核算时无所适从,量化办法不一。根据焦作市农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民合作社的属性,建议国家扶持农民合作社的资金在形成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同时,将扶持资金平均量化到每个合作社成员(固定资产形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为合作社的费用支出不易量化),作为成员出资额的一部分,按照40%的比例,参与合作社年终可分配盈余分配,但当成员退出合作社时,国家扶持资金量化部分不能和出资额一起退出。对合作社当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应综合考虑成员的交易额和出资额,其量化原则应同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要求一样,建议按交易额量化的公积金要占到当年提取公积金总额的60%,按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要占到当年提取公积金总额的40%,同时照顾合作社成员的交易额和出资额,体现合作社成员的惠顾原则。对量化到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同样应作为成员出资额的一部分参与合作社年终可分配盈余分配,但当合作社成员退出合作社时,量化到个人的公积金可与出资额一起退出,返还给退出成员。


作者:田友;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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