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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条件--省级示范社条件


各省参考国家级示范社的申报要求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本着鼓励发展本省的合作社示范 社为宗旨,制定了针对本省的示范社申报要求。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条件南北方有差异,基本北 方省份要求偏高,南方要求偏低,中东部地区要求高于西部地区。 

  1. 广东省

(a)种养类

(1)有较好的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运行机制规范,控制体系严格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运行满 1 年以上,录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并被评为市级示范社; 

(3)成员人数 100 人以上,带动农户 250 户以上。 

(4)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农产品统一销售率分别达到 60% 以上; 

(5)所涉及产业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是优势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 商品化程度较高; 

(6)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并高于本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7)农业标准化生产率达到 60% 以上,同时拥有“三品二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中的一项以上; 

(8)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产销对接活动或直接把农产品销往境外; 

(9)依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和内部监督等制度,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达到法定的 60% 以上; 

(10)成员及带动户比当地非成员及非带动户的农民年增收 20% 以上。 

(b)非种养类 

合作社的申报标准按《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条件申报。 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满足本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考虑:农产 品质量认证、产地认定和注册商标各证齐全;有名特优产品证书;有农业名牌证书。 

2. 山东省

(a)种养类 

服务能力强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 150 人。

 2)合作社能够通过建立网页、网上展厅或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为成员提供农资 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 一购买率超过 8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 90%。专业服务型合作社主要服务的统一提供比 例达到 80% 以上。 

3)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交易的比例达到合作社交易总量的 50% 以上。 

4)成员增收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20% 以上。 

带动作用大 

5)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县域或更大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或特色产品; 通过建立合同、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发展生产,带动数量不低于合作社成 员总数的 50%,非成员农户生产经营水平明显提高,收入明显增长。 产品质量优 

6)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 100%;专业服务标准符合国家 相关行业规范,其他经营活动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7)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8)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 经营水平高

 9)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 

10)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建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鲜活农产品通过“农 超对接”等方式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11)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12)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成员出资总额 80 万元 以上,资产总额 15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 

(b)林业合作社 

民主管理标准 

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 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社务公开制度、 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者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 监督权,实行社务公开,做到民主监督。 

4)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会议记录,参会成员需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涉及重大财产 处置、盈余分配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经成员表决权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方可通过,确保管理民主。 

财务管理标准 

5)财务管理透明规范,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 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 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 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 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或 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7)盈余分配比例由理事会根据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 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分配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 

8)有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 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代表)直接审核。按规定向成 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并接受质询。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 林业主管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9)具有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和投资、 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 切实提高资产监管水平。 

经营规模标准 

10)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 

11)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林产品的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12)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13)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注册资金 80 万元以上,资产 总额 15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 

服务能力标准 

14)入社成员数高于本省同行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种植、养殖、销售等达到 100 人以 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 80% 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 

15)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 销售 ( 提供 ) 率超过 80%。 

16)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 50%。协助社员 解决融资难问题,有条件的为社员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和联保等服务。 

产品质量标准 

17)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 100%。实现品牌化经营,具 有核心职能或主打品牌,拥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 动作用。 

18)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 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9)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或无公害标准以上(绿色 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 

社会效益标准 

20)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 录,合作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1)能够有效的带动入社成员增收,成员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 30% 以上, 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c)渔业合作社 

申报省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年以上,获 得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且具有海洋 与渔业相关法定证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持证率 100%。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参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并经全体 设立人一致通过的规范章程,且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成员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理事长、理事、监事 会成员均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且分工明确。 

4)有较大的规模效益。拥有成员 100 人以上,其中渔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 80% 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出资成员占 50% 以上。每个成员都有成 员证,并登记造册。 

捕捞专业合作社渔船 100 艘以上,池塘面积达到 1000 亩以上,浅海滩涂、湖泊、水库等 养殖面积 5000 亩以上。 

5)财务管理规范。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 行)》的要求设立了财务帐,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建立成员帐户,成员出资、 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 量,均要在成员帐户中体现,按照章程要求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 余的 60%。 

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 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 经过监事会审核,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或由成员(代表)大 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自觉接受当地农 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 成员权益变动表,应于每季末报送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6)运行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大会选举、重大事项表决、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一 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 的 20%。 

理事会、监事会均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均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建立社务公开栏, 每年于年中和年底对本社社务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3. 黑龙江 

黑龙江省省级示范社要求产权明晰、管理民主、分配机制合理,产业有特色、经营上 规模、产品质量优、品牌效益好、服务设施全、带动能力强,具体条件为(农机合作社 示范社为例): 

1)制度建设全 

工商局注册一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监事长;配置农机、 农技、财会专业人员,农民占 80% 以上,有成员花名册、联系电话、入社协议,定期召开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全程录像资料,有参加会 议成员和列席人签名,建立章程,有财会制度、分配制度、培训制度,建账核算、财务公开、 有成员账户,真实反映合作社支出、收入、盈余等情况 ; 农机装备必须每年提取 10% 折旧。 

2)经营能力强 

(1)公积金管理,提取的公积金计入成员账户,等同投资,参与分配。(2)土地效益, 高于本县平均亩效益 30% 以上。(3)投资回报率,20% 以上。(4)盈余在 500 万以上。(5) 社员不少于 200 户。(6)土地规模,入社土地 1.5 万亩以上。 

3)分配机制优 

分配方式需依法分配,入社土地收益占可分配盈余的 60% 以上(保底分红、分粮时,土地 收益至少占盈余 60%); 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当年入社成员,作为 分配依据 ; 合作社没有无主资产,不出现未分配盈余。 

4)社会诚信好 (1) 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产品质量,要求无公害。(3)经营管理,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经营行为。

5)机务管理严 

维修保养:1、车容车貌整洁;2、合作社整机达到“三不漏、四净、一完好”。既油净、水净、 气净、机身净;油、水、气不漏;整机技术状态完好;3、动力机械坚持按号保养(含联合收割机); 4、农具入棚排列整齐,无锈蚀、整洁;5、农具涂油、垫起;6、零部件入库,分门别类保管; 7、机车库、零件库、储油库(站)要有防火、防盗、防潮设施;8、所有机车依法上牌证和安 全防护设施。

人员配备:1、配备农机维修、保养技术员 1 名以上(专兼职均可);2、每台机车配备熟 练驾驶操作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驾驶操作技术人员有驾驶证。 

6)基础设施佳 

库棚场地建设,占地要满足农机具存放和各项工作需要。面积在 5000-8000 平方米之间, 建筑面积在1800-2400平方米之间;机车有库、农具有棚,正门悬挂合作社名称标牌和统一标识。 办公场所要设置培训室、会议室、财务室;配件库不低于 50 平方米。 

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 20 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 1.5 万亩以上。 

 

总 结:

每个地区对于示范社的要求都不一样,国家的政策补贴力度,但是也越来越规范,地方的侧重点不一样,补贴的倾斜度也不一样,先在当地的辐射区域在做大做强。明天为大家介绍市级示范社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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