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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际前沿趋势 探索征信业发展思路——征信业发展研讨会综述

来源:《中国征信》2016年第8期。


作者:杨 渊,硕士,现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研发部总经理助理。陈宬旭,硕士,经济师,供职于人民银行山西省太原中支征信管理处。


2016年7月13日,征信中心在杭州召开了征信业发展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国际征信委员会(ICCR)主席、来自德国、西班牙、印度等国央行及区域征信协会的八位委员会专家到场演讲。总行征信管理局领导及研究局、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代表全程参会,征信中心及36家分中心处级干部及业务骨干总共约6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委员会专家重点介绍了国际征信委员会发布的《征信通用原则》、《完善征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并围绕国际征信业发展的新动向如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出台、欧央行统一信贷登记系统建设、英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条例指引、大数据背景下征信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等议题和与会人员进行了交流讨论。


《征信通用原则》成为各国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参考


国际征信委员会主席玛西莫·希腊斯诺简要介绍了国际征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及工作成果。随后委员会专家为参会人员讲解了2011年发布的《征信通用原则》,包括数据、数据处理、机构治理、法律和监管框架、跨境数据转移五个基本原则。《征信通用原则》已经被用来评估一国征信体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成为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的一部分,受到全球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专家们强调征信数据必须准确、及时和充足,征信机构应建立可持续的信息采集机制系统化地全面地收集数据,将确保数据质量作为第一要事;在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要特别关注征信数据安全问题;征信机构应具有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有效管理各项风险,避免对本机构及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危害;各国建立的征信法律和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无歧视、适度,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对于日益凸显的征信数据跨境流动需求,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指引,统一征信数据标准,适时推动征信信息跨境流动,以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


促进中小企业征信的政策建议和各国实践经验


鉴于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国际征信委员会撰写了《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促进融资获取》的报告。世界银行专家弗拉迪斯˙芒提斯女士进行了介绍,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征信的十项政策建议,包括建议公共部门(如工商、税务等)加大中小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建议监管当局制定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共享政策,建议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商务信用信息及企业主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鼓励中小企业主动上报自身信息等。


欧洲征信协会主席内尔·门罗先生介绍了英国中小企业征信的最新动向。英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改进中小企业信息环境的措施,包括将增值税登记信息(VAT registration)通过征信机构向外披露,用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欺诈风险防范等目的。2015年年底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条例》,要求指定银行(目前为9家)必须向三家指定的征信机构(Experian、Equifax、Creditsafe)报送中小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贷款和企业信用卡、结算账户等信息,征信机构需要按照要求平等地提供给所有金融机构。此外,指定银行还需共享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被拒的信息,为其他贷款机构获取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提供便利。印度储备银行专家拉加德˙库玛先生介绍了印度中小企业征信经验,所有受监管的银行机构都需要向四家征信机构上报数据。对于非银行信息(如电信、租赁等),监管部门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协调相关信息的获取。此外,印度储备银行目前正在推进应收账款贴现系统(TReDS)建设,将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各种票据获得融资。


欧央行统一信贷登记系统项目已正式启动


2016年5月,欧央行(ECB)发布了《明细信贷数据和信用风险数据采集条例》,标志着欧央行统一信贷登记系统项目(Anacredit)正式启动。德国央行专家迈克尔˙雷特表示,金融危机揭示了缺乏统一、详细信用信息带来的问题,这也是欧央行发起建立统一信贷登记系统项目的原因。该系统拟收集欧洲各国央行上报的借款人信贷记录,上报限额为25000欧元,收集数据项多达89项,包括详细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各类金融风险数据及违约数据等,2018年开始正式运行。由于要求上报数据之多、粒度之细,各国央行面临较大的数据整合和报送压力。迈克尔同时指出,该项目由于不含衍生工具及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信息、缺少对关联借款人及外国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因此对于满足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还有一些缺憾。西班牙央行代表专家伊莉莎˙奥提嘉也表示细粒度的征信数据对于央行制定信贷政策意义重大,西班牙央行目前已改造完成全新的信贷登记系统,取消了数据上报的额度限制,提升了数据采集的明细颗粒度,满足未来欧央行统一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上报需求。


迈克尔同时也介绍了法人机构识别码(LEI)的背景和实施情况。法人机构识别码的20位编码已经成为ISO17442标准,欧央行统一信贷登记系统已将其作为借款人身份识别的重要编码。目前,欧洲的多数国家以及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阿根廷等40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法规,推进法人机构识别码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法人机构识别码监管委员会(ROC)也在着手制定更为细化的数据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征信业的潜在影响


欧洲征信协会主席内尔˙门罗先生详细介绍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新条例是网络时代针对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的一项改革,重点加强网络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一是升级后的《条例》将成为欧盟数据保护的统一强制标准,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于成立地在欧盟以外的机构,只要处理欧盟境内个体数据需要遵守《条例》规定;三是要求处理数据必须有合法理由,包括数据主体的同意、履行合同需求、履行法定义务需求及数据控制者的合法利益。其中在欧洲征信协会的积极游说下,“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s)条款得以保留,这是欧洲私营征信机构收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四是建立一站式监管标准及严格的问责机制。


由于《条例》没有把征信业作为特殊行业对待,征信行业必须完全遵守相关要求,因此可能带来以下影响:一是赋予了信息主体“删除权”和“反对权”。由于各国征信业对于负面信息已经制订了保存期限的规定,如果消费者行使删除权将破坏征信数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二是限制将个人数据用于“数字画像”和自动化决策,除非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或有法律授权。由于信用评分被归属于这类自动化决策工具,严苛的限制将对欧洲征信行业乃至信贷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三是赋予信息主体“数据的可携带权”,数据主体可以无障碍地将其个人数据从一个信息服务商转移到另一个信息服务商,这对于征信业未来的服务模式可能会带来影响。


内尔·门罗先生同时强调,各国对《条例》的理解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需要逐步明确,可能需要出台类似“行为准则”或“细化指引”来避免各方理解的不一致。新的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将在协调各成员国统一落实《条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对征信行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欧洲征信协会也会呼吁对征信业进行专门立法,保护行业健康发展。


大数据背景下征信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亚太中东征信协会代表彼得·什瑞先生提出,从理论上讲,大数据时代给征信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可获取的信息越来越多,包括社交媒体数据、浏览日志、传感数据等。数据服务类机构基于非结构化的数据和交易数据等对客户进行360度全方位的分析,对于借款主体行为偏好了解得更深入,孕育了大批潜在的借款人,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也带来了很大问题:来自多种数据源的数据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评估模型存在对某些种族、地域或少数群体的歧视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信息主体在勾选同意时几乎不了解自己的哪些数据被收集及如何被使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目前各国监管制度已相对落伍,应尽可能应对新时代的新变化,加强监管的手段,与时俱进。


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讨论


参会人员与各位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倍受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参会人员提出“当前大数据公司和征信公司的界限已经很模糊,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很大的问题,征信业监管面临挑战”,并对此询问专家们的看法。专家们强调无论是哪类公司,只要从事征信业务,就应该接受监管,确保不存在监管真空。征信机构应确保个人信息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等合法权利。专家们特别指出,由于中国没有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征信业的监管应确保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一些市场化征信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获取的数据对个人进行征信,需要特别注意整个过程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关于征信机构治理结构问题。参会人员围绕“如何确保征信机构独立第三方地位”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专家们认为征信机构的治理结构对于确保用户可持续地获取高质量服务至关重要,建议各国监管部门应针对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征信机构如果同时也是信息使用者,应重点关注其能否公平公正向竞争者提供服务。可以借鉴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在征信机构董事会中会设置独立董事,监督业务开展合规并满足个人数据保护等各项法规的要求。


三是中小企业结算账户信息共享问题。参会人员密切关注英国《中小企业征信条例》的实施情况,主要关注结算账户信息共享问题,提出“如何协调相关方同意结算账户信息的共享”、“如何解决中小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虚增结算账户流水等信息造假问题”等。专家们表示英国的立法是要求强制共享,目的就是要推动中小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同时,法规也要求对于中小企业赋予和个人同等的权利,例如只有获取中小企业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查询,保障中小企业的异议、诉讼等合法权利,打消中小企业的顾虑。而对于造假问题,专家们指出这种状况不可避免,银行和征信机构都需采取一定的甄别比对措施,去除无关或造假数据,提升数据可用性。


四是征信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参会人员提到目前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例如“中国人在国外买房,外方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英文版”、“借款主体跨国境开展业务时信用信息如何实现流动”等问题。专家们表示,征信数据跨境共享需要对不同形式、不同语言的信用报告进行转换,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征信数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征信数据跨境共享可以有多种模式,欧洲部分中央央行、部分国家私营征信机构之间都有通过协议进行数据共享的尝试,在跨国别的授信方、信息主体、征信机构之间建立可行的信息共享模式,避免本人直接将自身信用报告转移可能带来的信息造假问题。目前一些国际性行业组织(如区域征信协会、亚太经合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发展网络平台等)也在积极推动跨境数据的共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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