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年息三分”(或“年息N分)的约定。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对该约定陈述一致的情况下,当然不会出现争议,只需按照年利率不超过24%判决即可。但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作出不同陈述时,这就涉及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了。
因为中国文字的多音多义,对“年息三分”或“年息X分”的理解往往会出现至少两种以上的解释。一是将“三分”作为数量单词理解,为人民币0.03元的3分,即3%;另外可将“分”作为“成”或“份”对待,三分即为“三成”、“三份”,也就是十成中的三成(3/10)。显然,如果借贷双方不能形成一致认识,这样的约定就成了约定不明。
如何处理此类约定不明的借贷纠纷,在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及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具体掌握,认定借款利息,也可直接采用《现代汉语词典》“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的表述作出认定,只需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可。但是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情况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新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与199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不同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贷,不论是没有约定利息,还是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再也难以像2015年9月1日前那样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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