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应如何处理自然人之间借贷“年息三分”的约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利息的约定通常表述为“月息N分”,“年息N分”。如何认定当事人此类约定中的利率标准,特别是“年息N分”,往往争议颇大。
因传统的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朋或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双方之间,民间借贷的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借贷主体也发了变化,借贷双方不少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形成。比如入伙退伙,买卖关系,委托关系,建筑承包等等。正是因为发生借贷的原因各异,所以对借款利率的约定差别颇大。实践中,有的民间借贷无息,有的约定颇高,甚至远远超过国家强制性规定,月息高达10%。因此,在借贷双方对“年息N分”这种约定不明的约定发生争议时,很难形成一致意见。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年息”为“年利”,“年利,按年计算的利息”;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中,“一:数目字,最小的正整数”,“分:币制,十分为一角”;多种版本的《现代汉语词典》也将“分”解释为“货币的计量单位”,或“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辅币单位,人民币10分等于1角”。人们对“分”作为人民币的单位,已经形成了固定概念,对此不会有争议,往往将“年息N分”中的“分”作为人民币单位,理解为按年计算的利息为一年N分。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又有“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的表述。因此,“年息N分”的约定就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在借贷双方对借贷利率标准发生争议时,往往各自会以上述两种不同的表述为由,支持自己的主张。
199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所以,2015年9月1日《意见》废止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利率约定的争议时,按照《意见》,可以根据情况具体掌握,采信《现代汉语词典》“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的表述作出认定,没有不妥。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作出了与《意见》完全不同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显然,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规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基本上延续了《意见》的规定。
按照《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对“年息N分”的约定发生争议,如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这样的约定就成了约定不明,应当按照约定不明处理。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如果对“年息N分”的约定发生争议,则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可以采用《现代汉语词典》“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的表述认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
需要提醒的是,借贷双方为了避免日后对借款利率发生争议,导致“约定不明”,应将利息约定为百分之N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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