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
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
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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