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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习俗

婚嫁习俗

 

一般婚姻程序

 

清末民初,仍沿袭封建婚姻制度,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本人不能自主,其婚姻程序,一般分开庚榜、订婚、结婚三个阶段。

 

开“庚榜”又叫“合八字”、“合字仔”,把男女各自出生的年、月、日、时的干、支数列出。按阴阳五行相生、相克说法进行合对。有的采取一些简单办法:将男女双方的姓名及生辰写于纸上,分别放在两只空碗里,待深夜将两碗相隔浮于水缸内,第二天早上看,若两只碗靠拢了,即可,若两只碗没有靠拢,则不可。也有将“庚榜”放到神龛上的,上面用银元压着,三天之内,全家诸事如意,事无反常。证明“八字”合得来,男方才同意订婚;反之,则不合,即退还“庚榜”。

 

过“庚榜”时,男方送礼物到女方,并给女方压“庚榜”钱。

 

订婚  订婚年龄有几岁或十一二岁不等,还有指腹为婚的,多是亲朋好友。男方派人将原商定的礼金礼品,全部或大部送到女家,礼金多少不等,最多三百银元,谓“三百嫂”。在礼物中,有两件必不可少:一是一根整猪肠(取“长来长往”之意);二是一壶酒(肠酒谐音为“长久”,取“天长地久”之意)。女方接到礼物后,请近亲宴酒一餐,并送给每家一份“合仔肉”,68斤,多则10斤,女方出嫁时,近亲则要赠送新娘衣服或衣料,另外要给“压袋布钱”。

 

结婚  女方嫁女,各嫡系亲属请嫁娘吃一餐酒饭,赠一匹土布(今改为一件衣料),作为“见嫁礼”。要请“捻面婆”给姑娘“捻面”(又叫“开面”),捻面时,亲人要大哭,哭得越伤心越好(传说以哭避邪)。新娘上轿时由母亲将红头巾盖在她头上,由兄或弟背上轿。

 

嫁女  要办嫁妆,嫁妆多少,贫富不同,富家,有半爿嫁妆的,也有全爿嫁妆的。全爿嫁妆,即除房屋外的衣、食、住、行、玩乐等生活所需的所有什物器皿,大到棺材,小至“灯拨”都有。贫苦人家嫁妆极少,有的只有一个包袱上轿。现在,嫁妆也有厚有薄。薄者只有少许衣被什物,价值一两百元;厚者有衣柜、沙发、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高档商品,价值几千至十万余元。

 

男方娶亲要发轿。花轿抬回到祠堂前停下,由文人(或道士)接轿,呼喝彩歌。呼毕,吹吹打打起轿抬进祠堂内。然后由多子多孙的结发老夫妇手端“三花灯”,开轿门,牵新娘。再由舅父(或抬轿人)将新娘背进家里堂厅,新郎披红挂彩与新娘并肩站立,举行“拜堂礼”。礼毕,由新郎用一红绸将新娘牵入洞房。新娘坐在床边,新郎用称杆将她头上的红头巾掀开取下,放到腋下(意为要在丈夫腋下过日子),再丢到床上。夫妻同吃猪心、肝、肚、肺,意为同心同德,团结和睦。

 

新婚之夜必“闹洞房”。喝彩歌时,用手撒些红枣、花生、谷头米和茶叶于床内。青年人将新郎、新娘团团围住,尽情戏耍,如猜谜语、唱歌以及介绍恋爱经过等。尽管有人说粗话,新郎新娘都不可有生气的表示。

 

民国20(1931)以后,婚事稍有改变,男女双方当事人可以看亲,也可参与意见,或说愿不愿意,或讲讲条件。订婚的礼金,不亚于前,仍是厚礼重金。婚姻仪式,稍有简化,如部分士儒及军政人员,不用结婚跪拜仪式,改为胸佩大红花,互行鞠躬礼;新娘不坐花轿,改乘车马,称之为文明婚礼。

 

一九四九年解放后,颁布了《婚姻法》,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恋爱,婚姻自主,大多数家长不干涉子女婚姻。在农村普遍实行自由恋爱,“相亲”和“看家风”。

 

“相亲”男女双方经介绍人说合,初步同意后,约定日期、地点相亲。双方母亲和亲戚要到场,相中后“过彩”。再由男方到餐馆办一、二桌酒席同饮,席间,把各种条件讲定,席后男方再给女方买一套衣料作为“见面礼”。从此,初步确定了婚姻关系。

 

“看家风”定婚无固定形式,“看家风”实为定婚。“相亲’之后,男女双方各互请见面一次,之后,双方可以自由来往,每逢节日,男方必把女方接去过节。待男女双方有了一定的感情,看来条件成熟,通过介绍人约定时间“看家风”。男方备好丰盛酒筵,把女方及其近亲都请去,一般去10余人,多的20余人,但酒筵不可分席,人多了就把两张桌子合起来,取“百年好合’之意。在客人中,有不到成年的儿童,每人给几十元以上的“翻饷钱’,还要给女方买一套上等的衣料,作为回赠礼物。

 

这些民俗,现日趋简化。城镇居民及公职人员,更无定式,结婚提倡喜事新办。花轿迎亲已被废除,繁文缛节亦已简约得多。多以汽车迎接新娘,,也有的用马、自行车、拖拉机等迎接,并由姐姐或小妹陪同。

 

特殊婚姻形式

 

 

独生女赘婿  一九四九年解放前独生女赘婿,俗称“兜布袋”,多是富家,不愿将女儿外嫁,但虑及无儿,老而无养,故赘婿为子,继承产业,生儿接代。有的事先议定,婿后若生二于,各得其一,也有议定只管养老,待岳父母死后,即带妻儿回家。为婿者多是贫寒之家,男儿多,无力娶妻。一九四九年解放后,有许多男青年自愿去女家落户。

寡妇招亲  一九四九年解放前,寡妇招亲,被视为不体面的事。有的是家中缺劳力,无力为生,故招夫上门,养活子女;有的家富,又有男孩,爱财不去,招亲相伴。受招男人,受虐待者居多。一九四九年解放后,公布了婚姻法,寡妇改嫁自由。

 

再嫁再娶俗称“二逢亲”。再嫁,要写嫁书,要给“写书钱’。写书的地点只能在草场或饭店、庙内,写字不准用桌子、砚台,分别用锅盖、碗代替,用后连毛笔一起丢掉。出嫁时间要在晚上,在禾场里或后夫村子的十字路口上轿,且要出昂贵的“地价钱”,如果偷着干,要加倍罚款。夫家产业败尽而嫁妻者,多为偷嫁,女人事先不知,先找好了男的,讲定嫁金,写好嫁书,约定某日晚上某时,轿抬至家门,至时夫骗妻出,猛将女的推入轿内,并说人财两交,女的不敢反抗。一九四九年解放后,婚姻自由自主,妇女再嫁的各种清规戒律和陋习已彻底废除。

填房  一九四九年解放前,民间有原夫死了,其妻嫁原夫同胞兄弟的习俗,谓之“填房”。在结婚之日要抬轿到娘家去迎接,也有请人“打照面”(代新郎)的,即牵着新娘绕村一周,鸣爆迎进家门,由“打照面”的人揭开新娘的红头巾,之后,代新郎的工作结束。一九四九年解放后,这种习俗已逐步消逝。

抢亲  有地主豪绅视民女貌美,欲娶为妻妾,择日强()娶。也有的男女双方愿意成婚,但因家贫无力婚娶,通过抢亲形式成婚。一九四九年解放后,抢亲属非法行为,被取缔绝迹。

 

童养媳  清末和民国时期,民间童养媳的婚姻习俗盛行,约占婚配人数的58%左右,有的高达lO%以上。是父母主宰儿女成家的一种封建婚姻形。把女给人家做童养媳,多为贫苦之家,无力谋生,也有重男轻女之家,生下女婴就给人家做童养媳。童养媳的年龄不一,有刚出生几天的哺乳女婴、幼女、十二三岁的少女。她们在婆家当“牛马”使用,饱受虐待,甚至早早而夭。即使成婚后,也绝大多数是不亲的夫妇。一九四九年解放后,童养媳陋习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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