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起提高我市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和杭州市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
同时,还要落实市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和滨江)范围内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州市区定居劳动模范(先进)的相关待遇问题。
《通知》规定,对符合享受荣誉津贴条件的离退休劳模(先进),按月增加40元或50元不等的荣誉津贴。
具体调整后的各类离退休劳模(先进)享受的荣誉津贴标准分别为: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200元,其中1989年底前获得此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250元;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70元,其中1989年底前获得这一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200元;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150元;离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20元,其中1990年底前获得这一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150元;1955年至1965年期间获得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100元。
农业劳模(先进)按月享受的荣誉津贴也分别增加50元或100元,其调整后的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各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享受的荣誉津贴标准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4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3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的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200元。六十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相对应的标准享受荣誉津贴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劳模(先进),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此外,《通知》还就退休回杭劳动模范(先进)落实有关待遇的对象等做出明确规定:原杭州市区户籍、在杭工作期间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后由组织安排支援内陆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户籍迁回杭州上述六城区的,经杭州市总工会审核后,可确认为落实劳模相关待遇的对象。
落实其相关劳模待遇:劳模(先进)退休地的荣誉津贴标准低于我市标准或在退休地未享受荣誉津贴的,按我市荣誉津贴标准给予差额或全额补足。补助经费在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退休回杭劳模(先进)纳入杭州市劳模(先进)社会化管理范围,按相关规定落实活动、慰问经费;可参加市、区、街道、社区组织的各类劳模(先进)活动。退休回杭劳模(先进)享受相关待遇的落实,由上述六个主城区总工会根据杭州市总工会提供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劳模(先进)名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会同劳模(先进)所在街道总工会进行普遍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相应登记表,并附获得荣誉的原始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杭州市总工会核准后,即可享受上述劳模(先进)有关待遇。
据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杭州市进行过20次劳模(先进)评选活动,目前全市共有9200余名市级以上劳模(先进),其中符合享受荣誉津贴的离退休劳模(先进)近5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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