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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待遇(福建省)
自: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170&index=101
50年代初,福建省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中,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实行退职,从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为本人工资50%,不需人扶助的为本人工资40%,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去世时止。
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退职暂行规定》),对年老体衰,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又无轻便工作可分配的;本人自愿退职,对本单位生产工作无妨碍的;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已满1年的;录用后在6个月内,发现原患有严重慢性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作退职处理。职工退职后,由企业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发1个月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1.5个月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工资。其中对年老体衰退职的,除按上述标准发给退职补助费外,另加发本人工资4个月;对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伤退职的,另加发本人工资2个月。
60年代初,调整经济,精减职工。1961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精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精减职工都按离职处理。对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被精减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1~2.5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其中县属单位精减的上述职工,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3发给。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被精减时,按照《退职暂行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1962年3月,国务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退职暂行规定》。福建省对作离职处理的精减职工,按其工龄长短,发给0.5~6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其中高级技术工人和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以及原家居城镇,现愿意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职工,被精减时,除发给1~6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外,加发1~4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同年6月,福建省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合同工,被精减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0.5~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产补助费;长期工和学徒被精减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1~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其中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职暂行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退职补助费不超过300元的,一次发给;超过300元的,分2年或者3年发给。其中安置到外乡的,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现自愿下乡落户的和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被精减时一次加发1~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对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精减退职时,其中家庭生活有依靠的,按照《退职暂行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
1964年3月,福建省根据中央精简小组通知恢复了正常的退职制度,不论是1958年前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职时均按《退职暂行规定》发给待遇。1965年7月,精减职工的救济费调整为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
1978年,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退职,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1988年1月,省人事局、劳动局规定,对有自谋职业能力的职工,如本人自愿,经批准,允许离职。对离职的职工,按连续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离职补助费,但离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至199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职的职工有1.30万人,占在职职工0.61%,人均月退职生活费69.53元。
表5-31978~1990年福建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简明表
退
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井下、高空、高温、繁重劳动、有害健康工种,男55、女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
男50、女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患二、三期矽肺(含一期代偿机能乙、丙类并达到退休年龄)自愿退休
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
退
退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
饮食起居
1937.7.7
1945.9.2
1945.9.3
1949.9.30
1949年10月以后
不需扶助
需人扶助
20年
满15年
不满
20年
满10年
不满
15年
本人标准工资%
90
80
75
70
60
80
90
90
40
最低保证数
1978年6月
25元
35元
20
1983年8月调整
30元
40元
25元
1986年7月调整
40元
50元
1989年10月调整
50元
60元
40元
安家补助费
退休安置在城镇的发150元,在农村的发300元。退职发本人标准工资2个月
注:1.退休、退职职工医疗待遇与在职职工同。
2.退休职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与在职职工同。
3.退职职工死亡,发给200元丧葬补助费。1988年调整为400元。1990年调整为900元。
4.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退休,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发护理费37.5元。1986年1月调整为52元。
5.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提高本人标准工资5%~15%的退休费,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6.劳动合同制工人、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费按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按上述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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