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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普法】说说遗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节目介绍

   观众朋友大家好,以案说法,以事普法,专家评法,市民守法,这里是金华老娘舅联合婺城区司法局联合推出的婺城普法节目,每周一到周五,我们将邀请后援律师,通过分析娘舅在日常调解中亲身经历的事件,以及市民网友提出的的法律问题,为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今天我们请来的嘉宾是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笑洁今天要来讨论的是“遗产继承 的相关法律问题

以案说法

     单身的朱女士收养了养子浩浩。多年后,浩浩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玲玲和儿子小小浩。又过了几年,朱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已知朱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养孙子小小浩外,就只有弟弟一个亲人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继承朱女士的遗产呢?


1

  该由谁来继承朱女士的遗产呢?


律师解答

 

     小浩朱女士的养孙的亲生父亲浩浩朱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所以,小小浩可以代位继承奶奶朱女士的遗产。

2

为什么小小浩能继承朱女士的遗产?


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

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还有一点强调:《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律师简介

王笑洁,女,2009年执业至今,现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1年开始致力于法律援助服务,曾被评为2012年金华市婺城区(区级)、金华市(市级)以及浙江省(省级)的法律援助服务先进个人。现为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金华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敬请收看今晚六点零四分

  金华新闻综合频道

《金华老娘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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