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特定行业服务专项整治,我们将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特定行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一、收费标准
依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102号)文件,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5元;非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元。
未实施计量收费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建筑及复式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层高以3米为热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照热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照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按照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按照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按照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照1/2面积收费。
对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按《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交费流程
采暖期前,到就近为您提供供热服务的收费站可以直接交费,也可以到为您服务的供热单位收费大厅交费。为解决退休职工排队交费的不便利,退休职工可以委托市人社局的社保局代为交费。
2017年开始,热力集团所属的锦州热电有限公司和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收费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具体交费流程如下:
1、供暖期前,用户凭供热单位发放的供热交费卡到锦州银行各网点即可办理交费业务,也可到供热单位的收费站或收费大厅办理交费业务。
2、热力集团在锦州银行开设了13个中心网点(详见下表),在办理交费业务的同时,还受理如下业务:
A、用户报停;
B、认证手续;
C、银行窗口交费后,凭交费收据换取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D、其它咨询业务。
锦州热电有限公司开设的锦州银行中心网点如下:
序 |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1 | 金华 支行 | 锦州市古塔区 人民街二段17-1 | 316 3509 |
2 | 锦中 支行 | 锦州市凌河区 洛阳路五段1-64 | 312 0524 |
3 | 市府路 支行 | 锦州市 市府东路2-5(报业大厦) | 370 5712 |
4 | 解放路 支行 | 锦州市凌河区 解放路六段15号 | 281 8663 |
5 | 市委南 支行 | 锦州市凌河区 解放路五段七号 | 312 7463 |
6 | 上杭 支行 | 锦州市凌河区 上海路科技家园1-15号 | 284 7158 |
7 | 东湖 支行 | 锦州市凌河区 兰花里6-207号 | 283 0300 |
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锦州银行中心网点如下:
序 |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1 | 上海路 支行 | 锦州市古塔区 人民街三段13-1 | 232 3669 |
2 | 红星 支行 | 锦州市古塔区 重庆路一段75-55 | 456 8430 |
3 | 石化新 区支行 | 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 石化新区C区14-109 | 518 8600 |
4 | 吉祥街 支行 | 锦州市太和区 和乐里2-56、2-57 | 308 2732 |
5 | 城内 支行 | 锦州市古塔区 解放路二段83 | 236 9023 |
6 | 士英 支行 | 锦州市古塔区 士英街51-1号 | 233 1925 |
3、有下列情况的用户,需到所属供热单位相应部门办理手续后再交纳供暖费:
A、到所属收费站办理的有:
(1)社保、低保、特殊群体;
(2)变更单价;
(3)上一年度断网、本年度复供;
B、到业务处办理的有:
(1)幼儿园、福利院;
(2)产权证面积与收费面积不符;
C、到监察处办理的有:
有附属设施(阁楼、地下室、阳光房、外扩等)未计入收费面积的用户;
有违章用热行为或其它原因禁止交费的用户。
4、报停业务:
实行分户控制的采暖用户2017年度要求停止供热的,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持房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锦州银行中心网点或所属收费站办理书面停止供热手续。
5、便民服务:
A:简化报停手续:上一年度已经办理报停手续且2017年度继续申请报停的用户,无须再重新办理报停手续。
B:微信交费:为了方便用户交纳供暖费和办理相关业务,锦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锦州热电有限公司及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度开设了微信交费业务,用户扫描交费卡上的二维码即可交费。
C:电子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锦州市国税局的要求,从2017年起用户交纳供暖费时推行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用途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请放心使用。
电子发票领取方式:
1、微信交费用户按系统提示自行领取;
2、用户到银行网点交费后,银行窗口直接为用户开具;
3、用户可到供热单位收费大厅自助机领取。
特别提醒:
用户供暖费发票,只能开具收费系统内认证的姓名和单位,若要变更,需携带房照、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特别注意:
用户在交费时一定提供准确的用户信息,并当场校验,发票一经开出,不退不换。
一、服务内容
供热联网工程业务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小区总平面图
2、小区管网规划图
3、室内采暖施工图
4、建筑施工图
5、填写用热申请并加盖公章
三、办事程序
1、用户到审批中心填写用热申请
2、向用户提供《申请供热单位须知》
3、用户提供相关图纸
4、勘察现场
5、反馈审图意见
6、出具供暖证明
7、签定《供热协议》
四、承诺时间
1、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出具供暖证明 。
2、用户缴纳完热力配套费并具备条件后15个工作日签订《供热协议》 。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热力配套费50元/平方米,依据锦政发〔2001〕84号文件。
2、工程费按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依据辽宁省工程预算定额 。
3、热计量表以及远传系统安装工程费,按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依据辽宁省工程预算定额。
锦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国家规定的各项采暖指标为居民供暖,为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作如下社会承诺:
一、服务内容
1、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
2、冬季供暖,全年供汽,收费及用户开户业务受理。
3、供热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及维修(共用设施部分)。
二、服务标准
1、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
⑴坚持按质量标准施工,不准偷工减料,不粗制滥造,工程合格率在100%。
⑵业务承办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用户吃、拿、卡、要,若有发生,除按价退还外,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⑶供热、供汽工程的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国家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施工,保证当年供暖。
2、冬季供暖及全年供汽
⑴按现行有关规定,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1日止,共151天,采暖期内确保供暖。
⑵采暖期内,供热单位所属各泵站值班、检修实行24小时昼夜服务。
⑶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将定点、定期监测用户室温,确保供暖质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⑷采暖期内,供热单位所属各泵站节假日正常供暖。
⑸经供热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供热设施,未改变采暖设计条件的,在正常情况下,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⑹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汽用户用汽量。
⑺因维修和自来水公司停水、电业局停电停暖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3、供暖设施维护与保养及维修
⑴ 对热源点供暖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期保养,采暖期后,对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⑵ 对供热外网沿线的阀门、补偿器、仪表等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使之达到最佳工作状态。
⑶ 供热前,对外网泵站进行总体调试,确保各用户的采暖效果。
⑷ 供热期间,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低于18℃时,可向所属管理站申请测温。管理站接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
⑸ 供暖、供汽期间,集团调度中心和客服中心严格按照程序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
⑹ 供热工作人员实行文明服务用语,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衣着整洁,礼貌待人,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用户。
⑺ 供热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全部要求,服务态度端正,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三、投拆与监督
锦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承诺会受到有效的监督,如果你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可进行投诉。服务、信访、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客服中心,投诉电话:0416-4154440。投诉在3日内得到答复,10日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我们将主动做出解释。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