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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何以生?法何以全│城与邦


法何以生?法何以全:

从《管子》和《经法》谈起


    作者|玉宣

    简介|业余政治哲学爱好者

    兴趣|方法的诠释学,政治哲学与法律

    编辑|黄麒瑄


前言

  中国思想的发展上,《管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书中对政治、法律与经济等方面的阐释,一直是历代学人讨论的热点,尤以汉唐两代为盛,绵亘至清。由于《管子》一书篇幅庞大,各篇文章的来源不一,思想跨度广大,要如何理解《管子》的“法”概念一直是个费解的问题。

 

  在思想史研究中,一般将《管子》视为稷下学宫的论文集,呈现了各家学说底发展与合流的过渡阶段,重点在于呈现战国中晚期齐法家的“法”概念于法家思想史的历史意义,探讨其“援道入法”的理论特色。本文则试图为读者提供一个齐法家“法”概念的简明介绍,首先,分析“道生法”与“因道全法”两个命题,说明“法”与“道”的意涵;其次,比较《经法》与《管子》对“法”与“道”的论述,探究两者论述上的异同,以阐述战国中晚期齐法家对“法”“道”关系的理解。


帛书《黄帝四经》



一、'法'与'道


  在说明“道生法”与“因道全法”的基本意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理解《管子》一书对于“法”的使用方法。[1]再理解一般如何理解齐法家的“法”概念。

 

  《管子》中,“法”通常指的是法令、法则或评判标准,常见两种使用方式:(1)“法”独立使用,通常意同“令”,理解为法律或法律命令;(2)“法”“令”并用或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段落中,“法”是指法律的评判标准,“令”则理解为法律、法律命令。另外,在〈七臣七主〉中有一个孤例,是同时使用“法”、“律”与“令”,是从效用的角度解释,将“法”理解为法律制度,“律”理解为评判标准,[2]“令”理解为法律命令,这三个词汇的使用接近现在华语对法律层次的区分,尽管背后代表意涵不尽相同。



(一)道生法

  我们一般视“道生法”为齐法家或《管子》的核心主张。“道生法”是《经法》的〈道法〉开篇提出的命题,《经法・道法》主张“法”这一评判标准是由“道”所产生,[3]直指“法”与“道”的密切关系,《管子》虽然同样肯定这样的关系,但采取“圣人生法”或“君生法”的论述。[4]尽管两者论述上有所差异,但仍有着许多共同的观点与哲学术语,例如都使用“执道者”指称君王。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在这个命题中,评判标准的“法”源于“道”,身为“执道者”的君王先拥有“道”而后有“法”,君王根据“法”进而创制法律制度,“道”而后有的“法”还可以作为评判标准。换句话说,统治者根据“道”获得了法律原则,得以创制法律制度与进行司法裁量,这个“法”是具有法律原则的意涵。综观来看,《经法》提出的“道生法”命题,主张有“道”而后有“法”,用以说明政治秩序如何产生。



(二)因道全法

  “因道全法”是韩非对齐法家的评语:


古之牧天下者,不使匠石极巧,以败太山之体;不使贲、育尽威,以伤万民之性。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澹然闲静,因天命,持大体,故使人无离法之罪,鱼无失水之祸。如此,故天下少不可。

《韩非子‧大体》[5]


阅读《韩非子・大体》,有助于理解韩非所处时代的齐法家与较早期的齐法家(《经法》)的差异,这可以归为3点:(1)“法”具有法律与立法原则的意涵,不同于“道生法”的“法”仅具有立法原则的意涵;(2)“因道全法”并不视“法”“道”是一种直接的生成关系。(3)“全”意味着整全,即《管子》的学说开始注意到政治秩序更替与整顿的考量,而非早先自然秩序到法律秩序、国家秩序的跨越。换言之,韩非认为《管子》的学说已经开始注意到现实中的政治秩序更替问题,更注意到现实中政治秩序,而不再单以生成关系看待“法”“道”。


“因道全法”的“全”是什么意思呢?



二、《经法》的'法''道'关系


  本节将介绍《经法》对于“法”“道”关系中几个重要术语的基本意涵,最后,指出《经法》对于如何获取“法”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而这也是下一节要说明的问题的——《经法》与《管子》的论述差异。

 

  什么是“法”?《经法》认为:


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

《经法‧君正》


如《经法》开篇所示“法”是一种评判标准,亦如“政者,正也”(《论语‧颜渊》),“法”是政治中最重要高妙的,另外,必须注意的是《经法》的“法”主要是表达某些抽象的原则。[6]既然“法”是政治上的重中之重,那要如何获取?《经法》主张通过观察天下:


故唯执道者能上明于天之反,而中达君臣之半,密察于万物之所终始,而弗为主。故能至素至精,浩弥无形,然后可以为天下正。

《经法‧道法》


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其形名。

《经法‧论约》


“法”是通过作为“执道者”的君王观察天下万物而有的,此处《管子》一同。而且这个观察是君王的权衡结果:


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智,至智者为天下稽。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验。

《经法‧道法》


权衡之称曰轻重不爽。

《经法‧四度》


换句话说,借由“公者”(或可代指君王)在观察万物上的权衡,以“天当”为标的(“天当”,黄老道家的术语,意近西方较晚出现的“自然法”概念,具有自然适当的意涵,也可作为一种制度性概念)。简言之,《经法》认为“法”获取“法”的方法,就是通过观察天下万物,进行权衡的活动,并辅以“天当”这一自然适当的概念。

 

  在《经法》的文本中,对“道”的理论建构,除了“道生法”、“法”、“天当”等术语有较明确的界定,也描述了许多“道”与社会事物的关系,例如经法常用“天地之道”概括各种事物的运作原则,诚如学者陈鼓应认为,《黄帝四经》的理论建构有社会倾向,是对老子的“道”从自然走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1995:26)。在笔者,《经法》对于“法”“道”的解释仍较为素朴,一如《尚书・保训》对“中”与国家秩序产生的探索,都是一种企图将某种自然的原始思维运用于社会性事物上,对于概念的跨领域解释,仍较为语焉不详,尽管《经法》的作者认为它这套“道生法”的运作是如此自然而然,对他来说,“法”就是评判标准、原则,只要在观察的过程中,确认这一绳墨,政事便能顺遂。


齐法家认为,观察自然万物,即可获取“法”的精髓



三、《管子》的社会探索


  《经法》的“法”“道”关系,基本上与《管子》各篇的论述大同小异,但我们能够明确地看到,《经法》中对“法”“道”关系的社会倾向,已然更加完备,脱离了原始的自然思维。

 

  如前所述,《经法》与《管子》对“法”“道”关系的观点大同小异,它们都同样认为君王必须要观察自然或社会,审时度势,才能拥有“法”,并做出适当的判断。《管子》之于《经法》,存在3个论述差异:


  1. “法”的实质化:《管子》认为在观察活动结束后,君王不但能够获得立法与政治的原则,便可以直接地“置仪设法”(〈任法〉),建构实质的法律制度。《经法》则缺少这种直接论述,“法”一词的使用多不具实质内容(请见注释6的用例说明)。

  2. 对获取“法”的重视:《经法》对于“法”“道”关系的建构,虽然指出观察、权衡的成分,但对于实践有所欠缺,只提出了获取“法”的活动之基本架构。虽然强调了“道生法”的命题,对于中间的产生环节较为欠缺,虽然模糊地提出观察天地之道或辅以“天当”的说法。《管子》则有许多篇章对此进行探讨,试图说明中间的环节,提出自己的见解,如〈心术上〉的“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版法解〉的“法天合德”。

  3. “法”的社会化:两者都谈到了对天下万物的观察,《经法》虽然有论及到社会中的事物,但总的来说,还是以观察自然为主,对社会的论述,重点只是在说明“道”的学说是如何可以描述万事万物。《管子》同样以“道”来解释万事万物,但《管子》不满足于用“道”解释一切,它除了在论述上更加以社会事物为主,还更加强调将“道”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理论基础,用以改变社会。虽然《经法》也有用“道”解释自然与社会的关系,《管子》则在这基础上更近一步,将“法”给“道”化,进行“法”理论的基础建构。


这三点表现了《经法》与《管子》在“法”“道”关系上的不同,可以看出齐法家对于“法”的理论建构倾向,以及齐法家“援道入法”的特色所在。

 

  《管子》对“法”“道”关系的推进,如上所述“对获取“法”的重视”,反映在《管子》大量篇章对于君王如何获得“法”这一判断标准的讨论中,在之前《城与邦》的文章《譬若晨曦,窈如北辰:漫谈《管子》》(见第四节),我们曾介绍了〈心术上〉的“权”与〈版法解〉的“法天合德”两种解释路径,便不赘述。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管子》书中不同篇章试图去表示了“法”与“道”还有一个运作机制的中介(如“权”、“法天合德”),去弥合“法”“道”之间的鸿沟,但这仍无法更加清楚说明“法”“道”之间的深层连系,反而是将各种“道”理论的术语或概念,转化为那些统治术“令”的形上学基础之解释,例如对自然之势的操作转为对社会之势的操作,“六柄”、“处”等理解自然的哲学概念变成君王统治术的玩具。尽管中国古代与现代的学术风气不同,《管子》各篇的作者们可能并不重视“法”“道”关系的形上学基础,但这种对于“道”的运用倾向,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齐法家的“法”概念特色,或是“因道全法”究竟是整全什么样的法。


-Fin-


注释

  1. 《管子》的引文,参黎翔凤的《管子校注》。以下段落,凡篇名不加出处者,皆出自《管子》,如〈任法〉、〈牧民〉。

  2. 值得注意的是,“律”在《管子》中至少出现12次,但大部分的时候都和法律无关,或是跟“法”连用作“法律”一词出现。

  3. 《经法‧道法》:“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黄帝四经》的引文,参陈鼓应的《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

  4. 〈法法〉:“圣人能生法”、〈任法〉:“夫生法者,君也”。值得注意的是《经法》并不说圣人生法,如《经法‧国次》所述“故唯圣人能尽天极,能用天当”,《经法》的“圣”是指能将作为判断原则的“法”发挥至极致者,如《经法‧道法》:“至正者静,至静者圣”。

  5. 《韩非子》的引文,参陈启天的《增订韩非子校释》。

  6. 《经法》对于“法”的实际意涵表达较少,大多是指那些比较抽象的原则,例如〈论〉的对“七法”(事物的七种原理)、〈名理〉说“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经法》对“法”或事物的讨论,大多是采取一种原则性的,来说明自然与社会的一切所具有道的层面,比较原则性,但对其具体内容论述不多,《经法》有两处特别指涉具体的“法”,用语有“法度”(〈君正〉)、“法式”(〈论约〉)。



参考文献

原典注本

  1. 陈启天,1969,《增订韩非子校释》,台北:台湾商务。

  2. 陈鼓应,2006,《管子四篇诠释──稷下道家代表作解析》,北京:商务印书馆。

  3. ───,2007,《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北京:商务印书馆。

  4. 黎翔凤,2011,《管子校注》,梁运华整理,北京:中华书局。


其他参考文献

  1. 王博,1992,〈《黄帝四经》书名及成书年代考〉,收录于《道家文化研究:第一辑》,陈鼓应主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 余光明,1992,〈《黄帝四经》和《管子》四篇〉,收录于《道家文化研究:第一辑》,陈鼓应主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3. 徐汉昌,1990,《管子思想研究》,台北:台湾学生出版社。

  4. 胡家聪,1995,《管子新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 ───,1998,《稷下争鸣与黄老新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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