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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唐代: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定型阶段|儒家网


唐代: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定型阶段

作者:张晋藩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二月十二日己未

            耶稣2018年3月28日

 

汉以后,历史进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乱、大分裂和民族大迁移时期,割据对峙持续数百年。大一统的唐代建立以后,监察制度发展到了典型阶段。唐初统治者从总结历史经验中比较清醒地认识到,监察机关对于维护国家纲纪的作用,因而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视。据《文献通考·职官七》记载:“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唐玄宗在《饬御史·刺史·县令诏》中说:“御史执宪,纲纪是司。”睿宗更进一步表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也。”

 

唐代建立了一台三院的监察制度。台是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四人,掌管京官的司法监察;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人,整肃朝会官吏的礼仪;察院,武德初年设监察御史八人,贞观二十二年增至十人,按所设道监察地方官吏。察院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

 

唐初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十人分巡州县。开元二十一年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御史亦增加至十五人。监察御史品秩虽低,但有权以六条巡按州县,百司畏惧,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提供了大纲大法,加上皇帝临时颁布的有关诏令和专门监察法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监察法网,可以说是唐朝监察制度完备的一个体现。唐朝的监察法以《监察六法》为代表:“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唐《监察六法》既传承了汉《刺史六条》,又根据“义在随时”的原则作了重大发展。主要是监察所及,遍于所有的官僚系统,而不限于地方高官和强宗豪右。除监察官吏是否违法失职外,还涉及户口、赋役、农桑、库存等重要的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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