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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草案)

本期我们将为大家推送2017年第4期的第5篇文章,它是来自张悦、张晓明、胡弦、顾朝林、李文越、吴纳维、李培铭的“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草案)”。

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草案)

张悦  张晓明  胡弦  顾朝林  

李文越  吴纳维  李培铭

本文字数:2318字

阅读时间:约7分钟


1 总则

1.0.1 为推进镇域发展建设,使小城镇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形态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镇域规划编制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所有建制镇的镇规划。处于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地区,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域规划。

 

1.0.3 镇域规划的规划区范围覆盖镇行政辖区的全部地域。

 

1.0.4 镇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或与相关上位规划期限相一致。

 

1.0.5 镇域规划编制应突山对镇域城镇化的引导,划分城镇、农业和生态空间,合理布局镇区、产业园区及各村庄居民点;促进镇域经济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体现镇域特色,尊重地区差异。

 

1.0.6 镇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编制镇域规划,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术语

2.0.1 镇( town):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地域。


2.0.3 镇区(urban built-up area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village):一定规模农村居民集中生活、生产的聚落。


2.0.5 镇村体系(town and village system):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有机联系的镇区与村庄群体。



3 镇域规划目标

3.0.1 镇域规划编制,应以引导建成高标准的城镇化地区为目标。


(1)引导人口向城镇空间集中,以宜居镇区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弹性管控,提高镇域城镇化水平,镇域城镇化率宜达70%以上。


(2)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促进镇域经济提升与就业增长;鼓励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


(3)实施高标准和均等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撑镇域生产发展和生活质量改善;以镇域生活圈的构建,形成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地区的有效延伸和覆盖。


(4)开展特色保护与塑造,挖掘和保护镇域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特色,塑造和展现现代化美丽小城镇景观。

 

3.0.2 制定镇域规划编制目标,还应区分不同类型的镇,制定差异化发展目标。一般而言,可根据等级规模区分中心镇和一般镇;同时,可根据镇域发展特色或区位特征等因素,划分出特色镇和卫星镇等。

表3.0.2   镇域规划主要类型划分及其发展目标


4 空间分区与管制

4.1 三区三线及其城镇空间划定

4.1.1 镇域规划应将镇域国土空间划分为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并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下分别称“三区”和“三线”)。

 

4.1.2 “三线”分别包括:

(1)城镇开发边界,是城镇建设可以扩张的界限,包括现有建成区和未来城镇建设预留空间,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2)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不得开发、需要永久性保护的耕地空间边界;


(3)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4.1.3 “三区”划定,应充分依据和落实上位县(市)相关空间规划的成果,具体可参照表4.1.3执行。   

表4.1.3    镇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分区划定


4.1.4 镇域城镇空间的划定和调整。应适应人口城镇化发展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控制范围内集中布局城镇建设用地与产业发展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控制范围之外,宜保留一定比例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和农林水域用地,为城镇建设提供支撑和发展预留的空间。

 

4.2 空间管制与城镇开发边界内弹性管理

4.2.1 镇域城镇空间管制。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区位条件、政策因素、人口发展、经济发展等因素,存量挖潜,整合改造,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应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适度增加产业园区与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用地,注意提高城镇空间的土地利用效率;应在较大范围内预留城镇交通和基础设施廊道、生态保障用地、农业保障用地等;同时规划期内任何城镇建设活动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4.2.2 镇域农业空间管制。应强化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空间格局;农业空间建设用地供给应主要满足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等的需要,开发强度要合理控制;应对独立企业、村庄居民点、道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新增用地等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必要的整合和限制,防止农业空间内的建设用地任意扩大,减少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占用;规划期内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必须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批。

 

4.2.3 镇域生态空间管制。应强调生态保护优先,强化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空间格局;生态空间建设用地供给在满足适宜产业发展及散落村庄居民点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与生态功能不相符的建设和开发活动,鼓励适度生态移民;规划期内生态保护红线不得调整。

 

4.2.4 为了提升镇域城镇建设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应在较大范围的刚性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弹性的开发建设管理方法。


(1)刚性城镇开发边界,首先应避让上位县(市)域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禁、限建区边界;同时应为城镇化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以容纳镇域人口集聚和产业增长。


(2)弹性城镇开发建设管理,首先应在刚性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为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的增长,选择最优的可能及确定最佳发展时序;同时宜对空间增长和建设项目实施的多种可能性进行多情景分析,形成不同的引导性方案,以适应镇域城镇发展建设的变化。

 

4.3 多规融合的用地分类与布局

4.3.1 镇域用地分类,应衔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10102-2007)“全国土地调查分类”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程要求,并根据所处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的不同需求,进行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与引导。

 

4.3.2 镇域空间布局规划。应对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独立产业用地、独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林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等13类用地进行布局规划。为适用于多规融合的规划文件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用地分类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镇域用地分类

(本文原载于《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2017年第4期。)

本刊名誉主编:吴良镛;主编:顾朝林;执行主编:武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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