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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条例下出售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0-4-8 16:30:44 来源: 本站整理 作者: 杨编辑 QQ1183454176 浏览次数: 1606我要投稿
廖大前    中石化华东局井下作业公司  江苏泰州   225300
摘要: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和税务处理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本文试就此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旧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变,这对企业固定资产业务处理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发生很大变化,笔者试对其作简要的分析。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企业计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根据财税[2002]29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不高于原值,不缴增值税;售价高于原值,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旧机动车,按简易办法4%减半征税。转型后,按新条例和财税[2009]9号文及国税函[2009]90号文的规定,销售旧固定资产均应征税,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旧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09年1月1日前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一般纳税人乙公司2009年6月30日购入生产用非安装设备一台117万元(含增值税17万元已抵扣),因产品结构调整于2011年6月8日以81.9万元把该设备出售。
甲企业应交增值税=81.9/(1+17%)×17%=11.9万元
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税额计算办法同例1。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旧货按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指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旧固定资产,以及2009年1月1日前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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