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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您了解多少呢?

“立案”在行政处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首先要做的就是“立案”。关于“立案”,在执法实践中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时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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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应当立案,并没有明确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结合上述规定和执法实践,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参考以下立案标准:有违法行为发生的初步证据;有较为明确的当事人;不存在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没有明显超过追溯时效。

2

立案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处罚法》中仅仅规定了“及时立案”,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立案的时间。那么,应当如何理解规定中的“及时”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一个月之后决定立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可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时间。那么,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是否应当按照该款规定予以立案呢?

《行政处罚法》是法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部门规章,上位法(法律)优于下位法(部门规章),下位法可以细化上位法,但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难看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的“7个工作日”是对《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及时”的细化。因此,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把握立案的时间。

3

“立案”的其他问题

如果生态环境部门在实际执法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是否会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呢?

程序违法一般可分为重大违法和轻微违法,两种违法主要是根据“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判断的。如果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的处理期限略有延迟,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可视为程序轻微违法,不会必然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

除此之外,《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因此, 在执法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案”的问题,避免受到相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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