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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不处罚,你了解多少?

01

如何认定“轻微立改无后果,不处罚”?(点击题目进入链接)

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立改无后果,不处罚”的规定时,需要具体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结合三个要件综合分析和判断。

02

立案了不处罚,是否需要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点击题目进入链接)

实际操作中,此时的案件由于已经经过了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等程序,可能还会涉及到听证程序,此时不处罚,并且欲让案件办理的有始有终,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存档和送达给涉案企业。

03

责令改正决定书写明“逾期未改正将实施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已改正可否不处罚?(点击题目进入链接)

被告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18)23号中,责令原告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原告逾期未改正的,被告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王春明在被告提供的2018年4月3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已按要求拆除设备。据此可以认定王春明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18)23号履行完毕。被告的作出的*环罚决字(201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相矛盾,明显不当。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04

企业欠缴排污费,环保部门只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行政处罚,是否涉嫌渎职?(点击题目进入链接)

环保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行政处罚一经做出,需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企业欠缴排污费,环保部门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环保部门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而对于“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看成是一个新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需要依法立案查处,需要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若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环保部门只申请强制执行,不进行行政处罚,则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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