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在某宾馆为吴某、范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400元。某县公安局发现后对刘某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刘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
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刘某仍未履行,故某县公安局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罚款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
【分歧】
对加处罚款2000元能否准予执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县公安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加处罚款内容是告知而非行政行为,加处罚款决定应另行单独作出,故法院不应准予执行该加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县公安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加处罚款内容,该加处罚款内容系附条件行政行为,故法院在审查符合执行条件后应准予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又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可知,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系行政行为,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加处罚款内容符合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系附条件行政行为。本案中,该决定书已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标准及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该加处罚款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刘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
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故该加处罚款决定业已生效,法院对其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后应准予执行。
最后,关于加处罚款的计算问题。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的加息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9号)规定,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应计算加处罚款金额。同理,行政复议期间也不应计算加处罚款金额。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加处罚款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条件,法院应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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