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局在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监测,并由监测机构出具了监测报告。我们打算将这些监测报告作为处罚证据使用。
请问【法岸网www.faan.cn】,监测报告是否需要送达处罚相对人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对监测报告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某环保局
2016年11月24日
分析
一、监测报告的性质
行政处罚中的监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是监测机构或检测机构应处罚机关的要求,或者接受处罚机关的委托,而对环境污染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二、监测报告的效力
效力,也即约束力。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只有发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才存在所谓的效力问题。因为监测报告不是发给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法律文书,所以也就不存在效力问题。
三、监测报告的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处罚机关拟将监测报告作为处罚的依据,那么就应当将监测报告告知当事人,而不是送达当事人。
四、对监测报告的异议
当事人收到监测报告后,可以对监测报告提出异议,处罚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因为监测报告属于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因此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处罚机关不应进行重新监测或检测。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报告错误,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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