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辖区有一污水处理厂,我们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理厂仅有氨氮一项超标,请问是否应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是否核算排污费?
某环保执法人员
2017年4月11日
【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处理厂仅有氨氮一项超标也应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因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某一项污染物(包括氨氮和总磷)超标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将所有污染物除氨氮、总磷以外,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计算前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量”。故核算排污费时,应将所有污染物除氨氮、总磷以外,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计算前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量。
法岸网——让执法者心中有谱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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