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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该如何适用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具体而言,可以作如下理解:

一、对于法律、法规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如果存在多个文件均为“依据”时,优先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解决,上述规则无法解决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二、对于规章可以选择适用。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的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三、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编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的依据、参照,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是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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