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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不独立,排除非法证据再严格都是瞎忽悠

司法不公不独立,排除非法证据再严格都是瞎忽悠

文/谭敏涛

昨天(6月27日),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些法律类公众号赶紧欢呼雀跃,大有法治即将来临之势。7年前,当《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你们的姿态不也是欢呼雀跃吗?七年后,怎么还这样呢?真是一点不长记性!

 

我细细通读完《规定》全文,外加每一个标点符号,我只想说,文字还是原来的文字,只不过重新加了些佐料,但味道没变,还是以排除非法证据的模式来鼓励刑讯逼供,以遏制刑讯逼供的方式来为刑讯逼供找口子。而且,规定总想着给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创造条件,而且,条件还创造得天衣无缝,不信,咱们分析分析。

 

1.一些媒体提出规定的关键词,以“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作为新闻标题。我就纳闷了,去年和前年,在央视上,一些嫌疑人不就当着全国观众和央视记者的面认罪么?而且还信誓旦旦,怎么也不见人批评呢?怎么也不见排除非法证据呢?现在出台个规定,就以为能够防止自证其罪了?

2.没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面对非法证据,法院就是不排除,律师和当事人能咋办?说白了,我就违法了,你把我能怎么办?这就是掌权者的霸气。当执法者以及司法机关违法,群众还真没办法,这就是本规定缺乏处罚机制的问题所在,全篇都在强调办案机关不得做什么,但是,人家就是做了,你能把人家怎么着?

 

3.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制定得再完备,都不如办案人员狡猾。2010年,我们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年后我们再出台《严格“排非”》规定,你也变一个名称呀,要不,一些人一搜索还以为同一个规定呢?试问,下一个7年,是不是得出台《加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4.我们的文化传统里就有刑讯逼供的因子,而且,多年来,压根不把嫌疑人当人看,打了、骂了、侮辱了,甚至于整死了都常见。嫌疑人被刑讯到生不如死还不够,还要将嫌疑人的老婆孩子拿来做威胁,你不招供,就抓你的孩子和老婆;你不招供,就不给你生病的孩子和老婆看病;你不招供,就让你整个家庭不得安宁,搞得你父母泪流满面。你说,正常人,这样的刑讯逼供能够承受吗?只要是个人,这样的刑讯逼供能干得出吗?

 

5.我们对于刑讯逼供的惩处,只要刑讯逼供不致人死亡,多半不会被追责,而且,很多时候,办案机关可以以一纸说明来证明自己没刑讯逼供,而且,还会被法院认可。我一直在想,律师能不能拿一纸证明来说明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呢?为何办案机关的一纸证明这么有效呢?

 

6.在国家暴力面前,每个人都是一个小啾啾。在刑讯逼供面前,让你承认什么就得承认,哪怕说你制造恐怖袭击也得承认,不承认,让你生不如死,连自杀都不让你成行,你说,你到底认不认!答曰,能不认吗?

 

7、“排非”规定第五条,一方面排除嫌疑人的重复性供述,一方面又加了个但书:1、侦查期间,换了侦查讯问人员,就不用排除非法证据;2、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告知嫌疑人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供述的非法证据就不用排除。

 

这不就是变向鼓励刑讯逼供么?前一波侦查人员问不出来,换了一拨侦查人员问,然后,非法证据就不用排除了?制定规定的同志,你们真会玩,法律能被你们这样玩,你妈知道吗?

 

再者,告知了嫌疑人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认罪的非法证据就不用排除。难道审查起诉期间不会直接刑讯逼供吗?想想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难道没一起刑讯逼供?这一条明显是教唆或是说怂恿办案机关如何刑讯逼供还不被排除非法证据,我只能说,你们的手段真是高!

 

8、“排非”规定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收集物证和书证都不符合法定程序,难道还不影响司法公正?违法行为如果可以做出合理解释,难道就不是违法取证了吗?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哪一个侦查机关会认为自己的刑讯逼供影响司法公正,他们一直在强调,自己是在促进司法公正,是在捍卫司法公正,而不是在影响。哪怕刑讯逼供,都觉得自己是为了破案,可以违法。

 

9、“排非”规定第九条,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这又是一个开口子条款。在看守所询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问询,什么算作出合理解释?看守所询问室不够?看守所询问室装修?看守所询问室询问怕泄密?这样一个但书,在司法实践中就会被无限放大。而且,办案机关就用这一条来法外询问,明摆着,就是为刑讯逼供创造条件,你们到底是想遏制刑讯逼供还是为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制造法律依据呢?

10、“排非”规定第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既然可以不录像,刑讯逼供了,谁还会傻到录音录像?所有询问必须录音录像,没有录音录像的证据,一律不得使用,而且,律师有权查看全程录音录像,这才是遏制刑讯逼供,而不是可以不用录音录像,完全是为刑讯逼供留后路。

 

11、规定全文中,办案机关应当怎么做,应该怎么做的义务性条款很多,但就是缺乏不这样做,后果和责任是什么?没有一个惩处机制,想要遏制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等同于痴人说梦。例如,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这样的“应当”条款很多,但就是没有处罚机制,也没有责任承担,人家办案机关为什么要应当,不应当,你能把人家怎么着?

12、真正想要排除非法证据,遏制权力滥用,必须通过律师介入来监督办案机关,通过律师权制衡刑讯逼供。赋予律师即时会见权、律师询问在场权、律师调取看守所监控权、律师对同监室人员调查取证权、律师会见可以同步录音录像权等,否则,一切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都是瞎忽悠,除了麻痹一些对中国法治一直寄予厚望的人,对于司法实践一线的律师以及法律人员来说,屁都不顶。所以,当看到这个《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我很想问下,你们到底是想排除非法证据还是不想排除,能不能玩真的,能不能别再忽悠了!

遏制刑讯逼供

别再忽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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