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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冲突案例:律师费是否受年率24%“其他费用”的限制?

裁判要旨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债权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债权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债务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案情简介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借贷纠纷案中,吴晓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代理费用20万元,后在诉讼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律师费用。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债务人李强、杨娟偿还吴晓光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同时判决其向吴晓光支付律师服务费20万元

李强上诉认为不应承担律师费,其主张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应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是否以实际支付为前提?其是否受年率24%“其他费用”的限制??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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