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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先来看看政策解读!

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

政策解读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相较于修改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明显从严从重,“零容忍”高压态势。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直接罚”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 初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可以处罚变成必须处罚。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对初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并未对行政处罚(罚款)做强制性要求,而是由执法人员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具体违法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断,是否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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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一旦执法人员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例如:执法人员在对某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针对该违法行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99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连续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 新增了按日连续处罚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严厉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恶劣违法行为。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高代价”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 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惩戒力度。例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114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修改前,对一般事故的处罚幅度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限处罚金额足足提高了一倍。而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金额可以达1亿元

来源: 应急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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