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原创 冻卵从来不是一定会有孩子的保险单,它只是一张避免日后遗憾的保险单。
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单身女性冻卵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单身的原告徐女士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从2019年9月立案到本次一审判决作出,前后历时近三年,历经数次开庭,虽有疫情影响的因素,但从耗时之长也不难看出朝阳法院不可谓不慎重。
判决公布后,舆论高度关注;日前,笔者依托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了专门的学术研讨会,邀请到原告、双方代理人以及法学、医学、伦理学等领域的多位专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不同视角就禁止单身冻卵在伦理上的正当性、身体权、生育权、自主性、辅助生殖技术、性别平等、生育公平与社会正义等主题进行了剖析讨论,与会者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评价不尽相同,有赞成亦有批评,可谓见仁见智。
在笔者看来,对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进行客观评价与反思,须厘清几个重要问题的区分。
从这里可以看出:冻卵与辅助生殖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冻卵之后如果希望生育,必须借助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冻卵与辅助生殖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因为所存储的冻卵的最后命运,并不一定走向辅助生殖技术:当事人可能最终放弃冻卵,这些没有被使用的冻卵可被用于捐赠(譬如捐赠给科研机构)或被毁弃。
据国外相关统计,最后被用于辅助生殖的冻卵,其实只有不到10%。因此,冻卵与辅助生殖是两个独立的医学操作,辅助生殖只是少数冻卵可能的用途而已。
而且,如前所述,如果该女性具备自然怀孕的能力,她完全可以放弃使用之前的冻卵,该而采取自然的怀孕方式,而无必要去使用辅助生殖手段。
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申请冻卵,并非基于医疗目的,因此被告方有权拒绝。这就涉及医学冻卵与非医学冻卵区分的必要性问题。
基于医学原因的冻卵,往往是患者接受特定的医学治疗、可能严重影响生育能力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生育能力以便日后能够生育而做的冻卵,譬如治疗癌症过程中接受化疗,就可能会直接影响生育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冻卵就属于医学原因的冻卵,其正当性显而易见。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单身女性非基于医学的原因,譬如基于延迟生育的考虑,就不可以申请冻卵?
上述区分的正当性,值得反思。在今天,性别平等的意识已深入人心,禁止性别歧视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应当为女性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基于这一的立法精神,应当允许女性对其自身的婚姻与生育时机作出合理的安排和选择。
单身女性因为学习计划或职业发展考虑而延迟生育,在身体健康的生育黄金时期申请冻卵,储备高质量的卵子,以备在未来的适当时机生育子女,并为子女在未来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这样的考虑显然是合理的,其选择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如同有专家所形象比喻的,冻卵并不能保证能实现生育,“因为冻卵从来不是一定会有孩子的保险单,它只是一张避免日后遗憾的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against regret)”;允许单身女性冻卵的最大好处在于,女性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选择和余地,去寻觅一位准备与之生育子女的伴侣,并获得更多的财务上的安全性和人格的独立性,实现其人格的全面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说,针对单身女性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而选择延迟生育,法律予以禁止的做法,显然不利于鼓励女性的发展及性别平等目标的实现,也与全面保护女性权益的国际潮流相悖。
世所公认的是,女性选择权的增加是衡量女性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尺;毕竟,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个人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自主决定其生活方式和命运,正所谓“我命由我不由天”。
还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人反对单身女性冻卵的经济理由之一是,如果放开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这一说法显然经不起推敲: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在具备有效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下,过度的政府管制恰恰是资源浪费的直接原因。
令国人记忆犹新的是,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商品和服务的等级供应体制依然十分普遍。譬如,购买火车的软卧车票,需凭单位开具介绍信,并且乘坐人员须为地师级/高级职称以上;在很长时期内,能乘坐软卧是身份和社会地位的重要象征,普通公民无法通过支付对价而自由选择。这样所导致的结果是:在火车软卧席位供给充足的大量时期,广大的企业家和自由职业者纵使有钱也买不到票;于是乎,经常出现的怪象是,一边是火车有大量的软卧空置,而另一边是无数的个体老板想花钱坐但没有资格。
禁止单身女性冻卵,所造成的正是这样的尴尬格局:在需求侧(当事人愿意为冻卵所支付的费用不菲)和供给侧都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中间的政府管制环节上,禁止以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今天,当我们谈到当年凭级别才能购买软卧票的故事,我们是把它当做荒唐的笑话去讲;在若干年之后,如果我们或者后人谈起今天禁止女性单身冻卵的案例,不知道会不会也有同样的感觉?
有趣的是,同样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针对丧偶女性使用冷冻胚胎案,曾经作出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判决,认定丧偶妇女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前引第十三条所称的单身妇女,并推定妻子在丈夫死后实施胚胎移植不违反丈夫生前意愿,由此支持了丧偶女性的请求,判令北京朝阳医院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在全国法院可谓首开先河,其鲜明的进步立场令人眼前一亮。因此,不出意外的是,该判决立即获得了舆论的一致赞誉。
而就此本次的单身女性冻卵问题,很多人此前期望朝阳法院再一次就女性权利保护作出另一个经典判决;吊诡的是,这一次,它却错失了一个以司法创新来推进女性权益保护和法治进程的历史性契机。其立场回调幅度之大,令人错愕。
尽管我们深知,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一帆风顺,更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仍然有必要重温马丁·路德·金在半个多世纪前发人深省的告诫:“法律与秩序是为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存在;当它们偏离了这一目标的时候,它们就会变成构造精密的危险障碍(dangerously structured dams),阻碍社会进步的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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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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