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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49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叶为荣。
委托代理人杨仲侃,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呀商贸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
负责人于曰江。
2014年2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叶为荣诉被告上海好呀商贸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已先行立案受理(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上海好呀商贸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诉被告叶为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47号案件的原告上海好呀商贸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49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47号案件审理。
代理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戚垠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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