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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9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详见“阅读原文”)。  


上述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doc           
           2.2016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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