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归类,纲领有二,一者物种,二者加工。
物种,乃生物分类,界、门、纲、目、科、属、种之谓。
加工,即注释条款,第二、三章与第十六章货品之界。
(一)生物分类
以章、品目言,须明鱼(软骨鱼纲、硬骨鱼纲)、甲壳动物(甲壳亚门)、软体动物(软体动物门)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棘皮动物门、刺胞动物门等)之范畴,此乃第一、三章间,及第三章内品目之界。如龟虽有壳,非甲壳动物,属爬行动物。
细言子目,则进而应熟知诸列目所涉之拉丁学名,其中消息,数不胜数。如子目0302.41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以种(species)为界,仅含大西洋鲱鱼(Clupea harengus)、太平洋鲱鱼(Clupea pallasii)两种,而0302.23鳎鱼则以属(genus)列目,包括鳎属(Solea spp.)全部鱼类。
生物分类推导实例,详可参本公众号《2017年关税实施方案重点商品介绍(一):鱿鱼的归类》一文中对六属鱿鱼(柔鱼属、枪乌贼属、双柔鱼属、拟乌贼属、滑柔鱼属、茎柔鱼属)归类之论述。
(二)加工程度
初应知七种加工:鲜、冷、冻、干、熏、盐腌、盐渍。七者之内,第二、三章;七者之外,如经烹煮、调味、剁碎或绞碎制成香肠等,除后述若干特例,一般即归第十六章。
复须明若干特例,如:
1、某些香肠
未经剁碎或绞碎即灌入肠衣之生肉,以及经剁碎或绞碎但不含其他配料即灌入肠衣之生肉,仍应归第二章。
2、细粉、粗粉、团粒
适合供人食用之细粉或粗粉(第三章还包括团粒),不论是否经烹煮,仍应归第二、三章;不适合供人食用者,品目23.01。
3、熏制产品
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经烹煮之熏鱼及熏制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仍应归第三章。
4、带壳甲壳动物
蒸过或用水煮过之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归第三章。
(三)杂碎归类
杂碎归类,第二章总注释已作详解,搬运至此,分类如下:
主供人食用杂碎(如头及头块(包括耳)、脚、尾、心、舌、厚横隔膜、薄横隔膜、胎膜、咽喉、胸腺),若未超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归第二章。
专供制药用杂碎(如胆囊、肾上腺、胎盘),如为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归品目05.10;如经干制则归品目30.01。
既可供人食用,又可供制药用杂碎(如肝、肾、肺、脑、胰腺、脾、脊髓、卵巢、子宫、睾丸、乳房、甲状腺、脑下腺),临时保藏以供药用,归品目05.10;干制,归品目30.01;适合供人食用,归第二章;不适合供人食用,归品目05.11。
可供人食用或有其他用途杂碎(如皮张,供制革用),适合供人食用,归第二章;不适合供人食用,一般归入品目05.11或第四十一章。
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胃不论是否可供食用,均归品目05.04。
鱼杂碎,以是否适合供人食用为界。
根据第一类类注,除条文另有规定外,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包括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该规定在整个协调制度有效,故第二类的植物产品同样适用。
品目05.10包括供配制药用的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必须为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干制或萃取产品应归品目30.01,但胆汁不论是否干制均归品目05.10。
spp.是species(种)缩写的复数形式,但物种拉丁文学名 + spp.一般表示某个属而不是种,如前述“Solea spp.”应解为“鳎属下全部的鱼种”。
水煮后经冷冻的去壳对虾应归入( )。
A、第二章
B、第三章
C、第五章
D、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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