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24号公告要求,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自2018年4月10日起,全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
优惠贸易项下进口商品报关单申报适用“自报自缴”模式时,除须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填制并选择“自报自缴”方式外,还须在填制报税单环节逐项商品选择协定编号才能正确计算税款。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小贴士
问
➀ 什么是“自报自缴”?
答
“自报自缴”全称为“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自主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费电子数据,并自行缴纳税费的行为。自报自缴是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关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问
➁ 目前,我国在实施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有哪些?
答
所有自贸协定与优惠贸易安排均可以适用“自报自缴”模式,现在正在实施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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