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上一期我们讨论了《协调制度》结构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归类总规则。这期讨论其他两个组成部分——类/章注释以及子目注释、协调制度的品目和子目。
某些类和章的前面有注释,与归类总规则一同构成《协调制度》,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标为“子目注释”的注释条文仅限于解释某个特定的子目。
注释的作用是明确和限定每一类、每一章、每个品目(或是一组类似的品目)及其子目的精确范围。上述功能通过下列几种方式来实现:
1、关于对一个品目或子目范围或是对特定术语含义的总体性描述,例如,汽酒是由第22章子目注释一来定义的,而十一类类注五则从外观和质地上对品目52.04、54.01及55.08项下的“缝纫线”总体性的定义;
2、典型商品的例举,比如第6章章注三例举了品目86.08项下的铁道及电车道道轨夹固件及附件;
3、为某个品目或某一组品目所含商品用穷举法所列出的清单,比如第31章的章注二、三和四列出了所有应按化肥归入品目31.02、31.03和31.04的商品;
4、列出那些不能归入特定类、章、品目(或是一组类似的品目)及其子目的商品的排他条款,例如第64章章注二列出了不属于品目64.06项下“鞋类零件”定义的物品。
某些注释使用了包含上述几种方式的复合模式。第40章章注四先为“合成橡胶”提供了一个按照科学标准给出的一般性定义,然后再列举了一些按该定义所涵盖的商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类注和章注也可以用于确定商品所适用的子目。例如,第71章章注四(二)所 “铂”,并不能适用于子目7110.11和7110.19,因为第71章子目注释二对这些子目所称的“铂”的定义更为严格,范围更小。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注释所包含的内容将毫无疑问地融入到品目或子目条文中,但这样条文就会很冗长,难以理解并造成大量的重复。因此这些注释非常必要,它们可以在保证品目条文简明扼要的同时,避免在归类中产生疑问和争议,确保归类的精准性。
为了与其他不具有《协调制度公约》法律约束力的注释加以区分,类注、章注、子目注释通常被称为“法律注释”。
各国政府可以在本国范围内制定附加注释(或叫补充注释),并仅在本国的层级内具有约束力。
作为法律核心的补充部分,由世界海关组织单独出版的《协调制度注释》,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归类过程中仍是重要参考依据。
在《协调制度》里,品目及其子目被整合在21类、共96个章节里。
将货品按其加工顺序进行排列是列目的基本规则,即:原料、未经加工的产品、半成品、成品。例如,第1章的活动物、第41章的兽皮及第64章的皮革制鞋靴。同样的排列顺序也存在于章节和品目中。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类和章的标题不具备法律效力。它们仅供参考,因此可以采用简明且笼统的表述。如下表所示:
主要商品 | 类 | 范围 |
活动物和动物产品 | 第一类 | 第1—5章 肉、鱼、乳品、蛋品、蜂蜜、其他食用/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但不包括第15章的油脂和第八类的皮、毛皮及其制品。 |
植物产品 | 第二类 | 第6—14章 植物、种子、蔬菜、水果、谷物、面粉、稻草、编织材料等(不论是否可食用),但不包括第15章的油脂和第44章的木材。 |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 第七类 | 第39—40章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
机器、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附件 | 第十六类 | 第84—85章 从品目和子目的数量来看本类非常重要的一类;这两个章节涵盖了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 第十七类 | 第86—89章 铁路车辆,机动车辆和各种地面车辆,航空航天器和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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