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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是与非

让思维成为一种且行且远的力量


见义勇为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见到危险情况,青少年应该“逃之天天”?还是要“飞蛾扑火”?还是……

在最近刚刚闭幕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参加会议的许多代表纷纷提出,应该把“见死不救罪”列入我国的法律。一时间新闻媒体沸沸扬扬。

关于这项提议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尤其是最近,有关“见死不救”的事情屡屡发生:

案例一    

安徽的一位研究生和他的新婚妻子一起回家,在路上走时,有一个男青年竟然旁若无人的当着他们的面在边上解小便,这位研究生很气愤,骂了一句:“没教养!”结果被那男青年听见了,便追了上来,气势很凶,研究生见事情不妙,转身就跑,结果最后被追打到了河里。研究生不会游泳,便大喊岸上的人救命,可是没有一个人肯伸出手来,最后,研究生含恨溺死在河里。

案例二

天津的一位12岁的中学生,在玩儿童滑梯的时候,不小心掉进了下面的水池,被卡住了,她的同学向一位过路的成年人求救,可是这位成年人却漠然地走开了,那个女孩被淹死在仅仅40厘米的水池中!

案例三

广州的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在救上一个落水儿童之后,没有力量游到岸上,他只好向岸边的人们求救,可是一大堆的人当中,没有一个肯帮他一把。最后,这位把别人救了的英雄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面对着这一幕幕不可思议却又是真实发生的景象,不知道作为孩子家长的你,有什么想法呢?

是想让这样的阴暗继续下去呢,还是想让自己的孩子生活在充满阳光的地方?

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你有可能忧虑重重——整个社会都是这样,我又能改变了什么呢?

此言差矣!如果我们都是这样的想法,那么社会就会自己改变了吗?那除非是痴人说梦!

我想下面的情况谁都不想碰到:

有一天,你或者是你的孩子在大街上走路的时候,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过来一个乎持匕首的歹徒抢你的钱,你很气愤,又很恐惧,便向街上的人求救。可是大家就像都聋了一样,置之不理!没有办法,你只好在关键的时刻采取正当防卫,结果不小心杀死了歹徒,这时警察来了,把你带到了警察局,说你必须提供人证,证明自己的无辜,否则按照法律,你将被判为杀人罪!于是你到出事地点去找一个证人来为你洗清不白之冤,可是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为你证明。

结果是很显然的——你被判入狱!而实际上你是冤枉的,你只是正当防卫,可是只是因为没有一个人肯站出来,为你说一句真实的话,黑白就颠倒了过来!

或许你对这一个假设发生的可能性表示怀疑,可是这却是实实在在发生的——2001年1月份,在河北石家庄的一条大街上,一个男青年脖子上挂着一块木板,一连站了6天,原来是为他的女友误杀他人寻找证人,可是最后也没有谁为他出面。

试想一下,如果整个社会都不提倡、不实践见义勇为的话,光天化日持刀抢劫的会少吗?是非不分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冤的会少吗?

所以见义勇为是每一个人的义务!

看到这里,有的家长或许会说,那么我就让我的孩子见义勇为、勇斗歹徒,为社会的安宁贡献自己的力量。其实这也是误解!

前些年,舆论界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救火小英雄赖宁,那是不妥当的。

一个未成年人被火吞噬,这本应该是我们成年人要反思、检讨的事,应为我们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我们成年人不仅不反思、检讨,反而大张旗鼓地宣传鼓吹一个未成年人如何为保护森林而“舍身救火”、“见义勇为”。又是做报告,又是出版书籍,一时搞得沸沸扬扬的。这样做,是把事情弄颠倒了,是一种幼稚。

山林失火,何等威势,岂是一少年儿童能救得了的!救火应当是消防部门的职责。即使身临其境扑向火场的也不是少年儿童,而应当是有经验有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救火,是不应当提倡和宣扬的。遇到火灾、水灾这类危险、灾难,首先保护的是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因为物质财富是人创造的,人比财产更重要

不久前,在许多电视台播放了一部反映中学生生活的电视连续剧。剧中有这样一个情节:

学校附近的一个仓库失火,一个班级的学生发现后,都涌向火场去救火。他们的班主任发现后,冲到学生面前,极力劝阻学生去救火。那位女教师甚至抄起一个扫把,用力驱赶救火的学生。

观众以为那位教师,在国家财产受到大火吞噬的时候,不许学生去救火会受到处分。

然而,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学校领导在全校大会上,公开表彰了那位女教师。那位女教师的确值得表扬,因为她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并且在行动上非常坚决。

我们的老师、家长或监护人,社会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应当向那位女教师一样,充当未成年人的“保护神”,这是社会赋予我们成年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遇到歹徒,也不要鼓动他们去与歹徒拼命搏斗,作无谓的牺牲,因为面对坏人,未成年人处于绝对的劣势。

前些年,大众传媒曾经宣传一位九岁的小女孩勇斗歹徒的事迹,受伤后被表彰为“勇斗歹徒好少年”。另有一位不满16岁的少年也被授予“见义勇为奖”。

这些表彰没有错,这些孩子确实是优秀的好孩子,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不能一味地提倡这种行为,他们是未成年人,不应该承担过重的、力不能及的社会责任,他们只有受保护权。

所以,如果未成年人遇到火灾、水灾、抢劫等危险情况,应当告诫孩子,首先要尽量保护自己;其次,应设法打电话报警或通知成年人,努力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制服坏人。

不要小看这打一个电话、报一个信儿,貌似简单的动作,其实它已经体现出了孩子的社会责任感,父母就是要从小让孩子感觉到,自己的一抬手、一投足,就能够把别人从麻烦之中解脱出来,而且有可能拯救别人的生命,这是功德无量的事情,一定要敢为、乐为。

敢于同坏人做斗争,我们要培养孩子的正义感,勇于、乐于助人的精神,要见义勇为,但一定要注意方法,不要鼓励孩子去做无谓的牺牲,学会动脑子,保护自己,只有这样,孩子在长大以后,才能承担起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我们的周围才能友善、和睦。   

- 作者 -

专家说事,是一个专家团队,作者们根据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教育心得,借鉴国内外典范事例和先进理论,深入浅出,对日常生活中父母们经常发生的认识上的误区、方法上的错误以及种种疑难困惑做了细致的探讨与分析,并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供父母视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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