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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三公司同日遭调查 律师展开联合预征集

三公司同日遭调查 律师展开联合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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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0 04:07:08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刘雯亮

  京天利:关联交易未披露 拟被顶格处罚

  2016年1月26日,京天利(300399,股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关系,中国证监会拟对京天利进行顶格处罚。

京天利35.894.8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博士认为,京天利信息披露严重违规,构成虚假陈述,由此给京天利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望获赔的京天利股票投资者包括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查明,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好”,原名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京天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违法行为。钱某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钱某处以3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对钱某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某处以罚款90万元。

  历史资料显示,2014年10月9日,京天利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6.11元,此后股价一路飙涨,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最高股价达314.06元(未复权)。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臧小丽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京天利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臧小丽律师指出,目前,证监会对京天利的行政处罚已经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估计接下来就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文件。一旦证监会行政处罚文件出具,投资人即可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民事赔偿。我国《证券法》第69条是股民对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要求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另外,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根据该《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这个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必须要有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臧小丽律师认为,就京天利案来说,只要证监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文件,股民起诉索赔的前置程序就能满足。

  宋一欣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京天利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三公司同日被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24日,宝利国际(300135,股吧)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同日,华泽钴镍(000693,股吧)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锐奇股份(300126,股吧)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5年11月20日晚,锐奇股份发布《关于收到深交所处分决定的公告》。

  深交所查明:锐奇股份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于9月12日披露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锐奇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未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在方案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投资者产生了明显误导;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某滥用控股股东权利,否决了自己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锐奇股份董事应某、朱某、吴某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深交所决定对锐奇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一旦中国证监会认定宝利国际、华泽钴镍、锐奇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宝利国际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1月24日前曾买入宝利国际,并在2015年1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初步确定华泽钴镍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1月23日前曾买入华泽钴镍,并在2015年11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初步确定锐奇股份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曾买入锐奇股份,并在2015年9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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