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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

|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请问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时向客户开具了不征税发票。

问题1:这笔开票金额需要在月度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问题2:如果不需要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一窗口式比对通不过怎么处理?

问题3:在交房后开具了正式发票给客户,原来的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要向客户收回并开具红字发票?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可向购房者开具收据。

如购房者要求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可选择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仅作为预收款凭证,不用于产权办理”。

房地产企业按上述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按照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由此出现的一窗式比对异常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为房地产企业办理清卡解锁。

纳税义务发生后,房地产企业应收回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红并根据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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