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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
内财非税〔2015〕1505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我们对自治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18项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1.乘机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2.暂住证收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技校招生报名费
4.技工新生招生费
5.技工学校学费
6.技工学校住宿费
7.计算机考试考场及设备租赁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8.供热增容费(呼和浩特市科林城发企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 内政发〔2006〕345号)(内政发〔2006〕189号)
(四)交通运输部门
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10.非机动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五)农牧业部门
11.引进国外农作物种苗疫情监测费
12.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六)财政部门
13.会计电算化培训费
(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独生子女残疾鉴定费
(八)安全生产部门
15.乡镇煤矿维简费
(九)党委组织部门
16.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费
(十)红十字会
17.应急救护培训费
(十一)教育部门
18.职业高中学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十一部门共18项收费项目。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下列6项予以降低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另行发文)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检测(验)、节能材料(产品)检测费降低40%收取。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降低50%收取。
(二)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
3.铁路护路联防费降低10%收取,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计量检定费降低30%收取。
5.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部分委托检验检测费降低30%收取。
6.公路计重设备每年检定一次,免费校准一次。
三、规范整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由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和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合并为“补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序号
现执行收费项目
合并后执行收费项目
1
隐形眼镜检定费
产品质量监督和委托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出入境委托检验检疫费
2
配装成镜检定费
3
太阳镜检定费
4
铝合金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费
5
PVC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费
6
游乐设施检验收费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及委托检验检测费、消防产品和安防产品、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烟花爆竹检测检验收费
7
特种危险设备监检收费
8
民用煤气表检定费
计量器具和委托检定及修理费
9
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检验费
10
氧弹热量计检定费
11
环境保护监测采样器检定费
12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检定费
13
大型衡器检定费
14
水泥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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