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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专栏:为了法律的尊严(一)——我的检察官生涯


为了法律的尊严(一)

——我的检察官生涯

龚曾武


1988 5月,我从学校调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1】 工作,开始了长达22 年的检察官生涯,直至退休。我先后在公诉、反贪、办公室、控申(举报中心)、预防、技术、研究室等部门工作,并多年担任科室负责人。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我完成了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学业,取得了第二个大学文凭。从一个法律的门外汉转变为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实践经验的高级检察官。

回顾我的检察官生涯,总有一些亲身经历的人和事记忆在脑海中不能淡忘……

蹊跷的“致人重伤”案

到检察院工作不久,领导为了让我尽快熟悉检察业务,派我到公诉部门锻炼。在“老法师”张国成检察官手下当学生,协助他办案。我在公诉科工作仅三个星期,在没有任何法律职称的情况下,受检察长指派拿着挂有检察员老张名字的起诉书单独出庭了。这种做法,在我之后再未有过第二例。“赶鸭子上架”式的锻炼,让我出过不少洋相。记得第一次出庭公诉,在法庭辩论时,我竟然将被告人受过劳动教养的劣迹说成犯有“前科”。这种常识性错误,使自己在法庭上好不被动和尴尬。

通过一年在公诉办案一线的实践锻炼,我逐渐熟悉了检察业务,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其中,在经手办理的22件公诉案件里,印象最深的还是那件蹊跷的“致人重伤”案。

1988年的夏天,我们接到一件由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案情发生在本市南昌路一幢公寓大楼里。犯罪嫌疑人L某与被害人W某是同住一楼的邻居,因争夺楼道公用部位使用权多次发生争吵和互殴。那年春天,在一次争吵中,L某纠集他人将W某殴打致伤。经瑞金医院临床诊断和市高级法院法医鉴定,认定W某伤势为“颅底骨折”,依法构成重伤。为此,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L某依法实施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

公诉部门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复核审查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请审判机关依法追究被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按照办案工作程序,我阅看了卷宗,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被害人,有些疑问一直盘绕在脑海里:为何被害人受重伤当日能自行到公安机关陈述的?为何被害人现在接受询问时看不出其曾遭受过颅脑重伤?为何……?带着疑问,我查阅了相关医学书籍和请教了当医生的亲戚,并重新翻阅了被害人病史资料。发现医生临床诊断W某颅底骨折后,并没有采取外科常规的颅骨修补治疗措施,而仅开了一些三七片治伤药。因为,颅底骨折临床死亡率毕竟高达90%啊!我与老张谈了自己对该案的疑问,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此案关键一是要查清被害人真实的伤情;二是要查清致被害人伤的直接行为人。为了弄清被害人真实的伤情,我们聘请华东医院和华东政法学院法医鉴定室对被害人W某的伤势重新做临床检查和鉴定。经华东医院两位外科主任医生临床检查,结论是“未检出颅骨损伤症状”,但并未排除被害人之前颅脑有过损伤史的可能性。

为弄清被害人病史资料中的疑点,我数十次奔走瑞金医院神经科、检验科,找曾给被害人临床诊断或检验的医生调查。调查中,对为何采集疑似病人脑脊液样本不在临床完成,而是让病人自行回去采集?为何诊断病人颅底骨折结论在阳性检验报告出来之前?为何其中一张病人脑脊液阳性检验报告上没有检验师印章?为何没有对病人进行必要的颅脑修补术?……这一连串临床常规医疗疑问,相关医务人员无法圆满回答。我还进一步查出:被害人临床诊断为“颅底骨折”的那天,有一医务人员陪同她就诊,显然其中有猫腻 【2】

更令人奇怪的是,我们委托华东政法学院法医鉴定室对案件被害人伤势做复核鉴定不到一星期,接到正在北京开会的法医电话,说司法部有关领导问及案件重新鉴定一事。他话语中一改之前认为案件原伤势鉴定有疑问的态度。显然,法医受到了来自上面的压力。

此案受到干预的并不仅仅是法医。当时传言公安部主要领导是犯罪嫌疑人丈夫的叔叔。虽当事人予以否认,但我们确实收到过一封来自公安部的否认部领导与当事人关系的信函。同样,我们也曾收到过来自市领导机关关心此案处理的信件。据说被害人父亲与当时的市领导关系不错。如今这些信函都封存在案件卷宗里。

就是这样一件普普通通的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伤害案件,竟然会引起上层方方面面如此的“关心”!幸运的是,检察长坚决顶住压力,支持我们依法办案。他还多次调派自己小车提供我外出调查取证。

此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如果成立,犯罪嫌疑人依法将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然而,此案的事实、证据显然存在瑕疵。要改变案件定性,必须推翻原来的法医鉴定结论。鉴于此案的复杂性,经请示检察长同意,我们聘请了市公、检、法、司的法医及医学界神经外科专家进行集体会鉴。与会的专家和法医看完案件相关材料后,争论异常热烈。市高级法院法医室主任承认在未对被害人做活体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医院临床脑脊液阳性检验报告,作出颅底骨折的司法鉴定结论是一大疏漏。最终,包括市高法法医在内的与会法医、专家一致在否定原法医鉴定的书面会鉴纪要上签字。但会鉴结果并没有排除被害人在受外力冲击的情况下,颅脑前筛板有撕裂伤的可能性。

案件虽经努力,但仍无法查清直接致被害人伤害的行为人。考虑犯罪嫌疑人L某有纠集他人围殴被害人的情节,无疑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为此,根据法医和专家的会鉴纪要意见,以及补充法医鉴定“不排除被害人受轻伤”的结论,我们依法对L某作出免于起诉处理决定。此案处理后,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提出申诉。
回顾此案,如华山医院著名神经外科主任徐启武教授所说的,法医、专家会鉴“讨论的不是自然科学问题,而是社会学问题。”我国第一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起草者、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副所长吴军也无不感叹地说:“看来原来起草制定的重伤鉴定标准对颅底骨折的认定有欠缺 【3】回去必须修改。”若干年后,在国家正式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果然修改了颅底骨折鉴定标准 【4】办案中,我从专家们身上学到了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科学精神。

【1】 2011年,卢湾区、黄埔区两区合并成立了新的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此事后通报医院党委,交由单位处理。

【3】1986815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22条规定:“颅底骨折伴有明显症状,如脑脊液漏、内耳出血等。”

【4】1990329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1条规定“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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