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根据15个区人代会换届选举结果,会议批准任命15名区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局级)。
会议批准任命杨玉俊(男,1966.01)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明(男,1962.03)为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慧亮(男,1973.01)为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健(男,1962.08)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文波(男,1964.12)为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金建庆(男,1965.06为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谭滨(男,1976.04)为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贺卫(男,1971.03)为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静(女,1968.10)为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高振国(男,1959.11)为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陶建平(男,1973.10)为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峰(男,1963.10)为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永生(男,1963.07)为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军(男,1972.02)为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庆华(女,1971.10)为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此前,2016年4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任命杨恒进为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人可能要问,为什么区检察院检察长需要市人大任命而区法院院长就不用?
根据宪法、组织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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