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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需理性看待,不可机械定罪

随着剧卡消费时代来临,信用卡成为人们在“手头紧缺”时就急的主要渠道,殊不知,信用卡一旦使用不当,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大祸临头”。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后,信用卡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呈上升趋势。

哪些行为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其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如何理解这种上升现象呢?

基本案情

林某在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多次刷卡消费,累计欠款近5万元,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家属代为偿还了全部欠款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检察机关依法以林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

林某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调取银行材料,证明林某实际消费92000元,共计还款63000元,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共计2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林某恶意透支的数额为29000元,故依法改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解释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生活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比较突出,如果仅凭银行的交易记录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金额达到1万以上就入罪,是否有客观归罪的嫌疑。

判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提条件就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一个规范的构成要素,不能仅凭客观行为符合解释列举的6种情形就当然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继而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例如,行为人一直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仅仅因为资金短缺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且行为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就不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之所以出现这种增长态势,并不在于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人群的增长,而在于此类行为入罪比例的增高。

银行对信用卡的宽泛式发放,两高《解释》确立的推定式入罪机制,以及实务部门对两高《解释》的误读,导致一些原本游离于刑法之外的用卡人,突然之间成为了犯罪分子。这种现象的存在,在维护了信用卡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了银行利益的同时,也让一些人(包括大量缺乏犯意的人)走上了社会对立面,背上了罪犯的标签,对社会和谐构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社会公众,尤其是司法机关,应当理性看待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综合权衡利弊,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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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合纵律师事务所田永彬律师撰稿,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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