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一人购买多份人身保险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张某今年43岁,每年都会给自己购置意外保险。2013年4月4日,上一年度的保险到期后,照例,张某再次来到了经常光顾的保险公司,并在熟识的业务 员孙涛的推荐下,购买了两张“碧升天安”承保卡。该卡载明被保险人为张某,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包括三项,一是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该项的文字说明为“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二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该项的文字说明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100元,超过100元部分按合理费用的100%比例赔付。”三是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30元每天,该项的文字说明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3 天,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最多给付60天,全年累计给付180天为限。”

  承保卡上载明“重要提示”,内容包括:“投保年龄限16至65周岁,否则保单无 效;本卡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两份,多投保部分无效……”。 同时,卡后还载明“本卡适用《天安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天安愉快人身意外医疗保险条款》、《天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请您在激活本 卡之前阅读本公司碧升天安简介及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办理好相关的业务,张某回了家,并将保险卡及相关单 据放在家中收藏。

  2013年11月24日,张某在给居住在平房的父母帮忙维修房顶的时候,不慎从两米多高的梯子上掉了下来,随后张梅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左足跟骨骨折,当天就被留下住了院,直至次月1日才被准许出院。与此同时,张某向承保其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报了险。

  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张梅的住院费5024.04元进行了理赔,并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赔偿了相应的住院津贴,同时同意张某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后,理赔残疾赔偿金等。2014年7月7日,张某向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提交了伤残鉴定申请,经过鉴定,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为此,张某支付了2250元的鉴定费。

  因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金额存有争议,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五万余元的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卡上的承包范围并不包括误工费,并当庭出示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所附的这份比例表,张某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给付标准,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就上述减少保险责任的理赔条款向张某作出了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说明。

  2014年11月18日,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两份保险卡后面约定的内容,赔偿张某两份残疾赔偿金共计四万元。同时驳回了张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在拿到上述理赔金后,2014年12月,张梅再次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理由是自己购买了两份保险,但故事发生后,保险公司仅赔偿了自己一份保险的医药费和住院津贴。

  对此,在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为张梅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为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在其中获利,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并且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最终,法院认为张梅与保险公司的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均为有效合同,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梅另一份保险合同的医药费及住院津贴4969.62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车险理赔标准及分类标准(车险保险理赔标准)
未构成伤残保险公司应否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谈谈车险人伤案件理赔难的原因
[转载]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