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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数字化时代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黄国平 发布日期:2023-01-09
数字技术和金融科技发展为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与重构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方法。数字金融发展校正了传统金融中存在的各类“错配”,更具靶向性地支持企业创新,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发展处于世界前列,促进了市场竞争和创新,倒逼了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数字化转型,商业银行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和数字技术更好服务小微企业,提升了数据共治和融合、风控技术等金融普惠性的关键因素。
行业数据共治和融合
数据是数字化时代关键的生产要素,金融行业数据共治和小微主体数据开放与应用是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
数据共治作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与相关企业、机构、平台在数据方面协同治理、共同合作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是打破彼此数据分割,消除数据孤岛,推动金融数据开放融合、安全流动以及金融业务生态重构的必然要求。在实现数据共治的数字化金融生态圈内,金融行业使用和配置的数据资源已不再局限于机构内部各类业务数据,各机构(平台、组织)通过数据共治机制,实现彼此间数据共享和开放,同时,金融行业也可通过共治机制实现与工商、税务、司法等公共部门的数据互通。另外,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增强了金融机构大规模、高并发和非结构化数据处理能力,为数据共治和数据要素优化配置提供了技术保障。
随着金融数字化转型发展,我国金融业数据共治和合作生态圈也正在形成。主要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开放和共享自身数据,推动我国金融业向更高业态发展。同时,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也加快与金融科技和互联网平台合作,实现数据和技术资源优势互补,打通多维数字化生态场景,推动金融业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例如中国银行跨行客户信息共享平台(KYC平台)可在业务和技术上满足多方平等参与,实现客户数据和信息安全共享,从而打破数据孤岛,促进同业交流,提升客户管理水平,降低合规成本。
目前,我国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与数据共治生态圈建设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挑战。从发展和促进小微普惠角度看,金融数据共治和融合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在体制和机制上促进小微主体开放共享数据,形成共赢共融的数据生态体系。
(一)在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和确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市场化金融数据定价机制,提高数据参与者的数据开放意愿。目前,我国金融数据行业参与各方在目标定位,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开放与数据安全平衡以及数据使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利益诉求,共识尚未形成。这是行业发展初期正常现象,但需要法律、制度和政策予以规范和约束。2018年4月,欧盟发布的《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表明,法律合规能力与技术能力一同成为企业间数据共享中至关重要的核心能力,有助于企业合规、合法地处理和应用数据,并对滥用数据采取及时、合理的应对措施。我国在数据治理和监管方面已有较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并基于此持续完善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制定分领域分行业的法律执行指南和实施细则,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当下,更为重要的是加强行业与市场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建设的宣传教育,推动机构、市场知法守法,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加强合作,形成公平、合理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培育规范化和市场化的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二)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搭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数据流动和融合支撑基础设施平台,为数据安全和高效的市场化运营提供技术保障。现代数字和信息技术发展,为金融数据流动与融合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提高了数据治理和流动的安全性,能更好地实现数据高效融合与安全保护之间的平衡。传统数据保密与安全技术着眼于防范,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加解密技术、身份认证、访问控制。这些技术有效地保护和防范了数据在存储、使用和传输过程中的泄露,但对于归属方和控制方而言,存在着数据融合和使用过程中原始数据暴露问题。现代数据应用支撑技术则在算法和技术加持下,实现了对数据隐私充分保护和原始数据的“可用不可见”,促进数据价值在流动、融合中安全高效地实现。目前,现代数据治理和应用支撑技术主要包括多方计算、联邦学习、数据脱敏、差分隐私和可信计算等,它们在成本、效率、安全、隐私保护和应用场景上也各具特色与优势。
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
中小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与其说是技术和设备上的升级,不如说是思想和理念上的革新与创造。相较于大型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受限于区域展业和客户范围,规模偏小,信息化基础相对较弱,技术和业务人才也相对不足。大部分中小银行在数字化转型建设中,既缺乏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又面临关乎自身生存发展的盈利压力。为此,中小银行应避免盲目跟随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型银行进行全方位数字化建设,而要首先树立数字化思维方式,使经营模式、管理方式、产品和服务类型积极、主动地适应数字社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数字化思维和理念的指引下,中小银行应充分认识到数字化与信息化的本质差异在于对数据的运用和治理。信息化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且依据信息提高决策管理精准度,而数字化则是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通过对数据进行充分挖掘、加工和处理,重构全新高效的生产、组织和治理模式,创新丰富柔性的产品、业务和服务。因此,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建设应将数据治理和运用作为关键抓手,在战略上形成数字资源是关键生产要素的理念,在业务管理和流程上将数据治理和融合作为产品与服务的核心驱动力,在组织、机制和文化建设上加强数据标准化和合作共赢的数据生态圈建设。同时,积极展开与大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引进与合作,利用自身“深耕细作”的区域性优势,拓展本地市场机遇,坚守日常经营与数字化转型双线并行,打响转型持久战。采取优先发力业务前端,通过以点带面方式实现数字化建设和转型快速见效。
(一)根据数字化思维和理念,加强和完善数字化转型战略规划的顶层设计。数字化时代,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优势在于利用数字技术和手段将传统区域性、非标化软信息快速转化为具有地方发展特色、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中小银行应改变传统经营理念,注重数字技术和金融科技引领作用,加强与大型银行、大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平台合作,通过借鉴、引进和培训学习等范式,塑造从上至下的数字化思维理念和意识,重构数字化的组织体系,制定立足本地优势,专注区域市场发展,体现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特色的数字化发展战略。
(二)培育与数字化发展相契合的开放、共融的企业组织文化,加强适应数字化转型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数字化转型和建设不仅仅是新兴数字技术的应用,更重要的是要把数字化战略和理念贯彻落实到银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各个环节中,这需要相容的企业组织文化进行传播与根植。数字化人才培养则是数字化企业文化战略推广实施的关键,也是数字理念和共识形成的基础性要素。为此,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与数字化发展相容相适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数字化转型和建设的智力支撑,探索通过与大型银行、大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平台建立联合项目组,联合实验室等创新管理平台,理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机制,打破条块分割,营造适应人才培育和发展的数字化创新和发展环境,培养数字化时代的复合型新型人才。
(三)加强中小型商业银行数据治理和行业数据共治,促进数据畅通流动和融合,充分挖掘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中小银行可聚焦自身掌握的区域性软信息和非结构化数据,借助新兴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将之转化为结构化和标准化数据,在完善客户行为、账户特性、产品和服务、风险管控等数据采集、处理和标准化的同时,加强与征信、税务、海关和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以及大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合作,丰富数据来源,完善数据治理,挖掘数据价值,提高数据在反欺诈、风险管理、信用评估、业务和产品设计等领域的应用价值。
(四)推动数字金融和数据共治的生态圈建设,鼓励和引导中小商业银行积极融入适应自身发展的生态合作领域。区域性中小银行可结合地方产业特色、生产和生活场景,与当地政府、机构、学校和企业等合作,构建和打通金融服务各类场景与渠道,共同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合作共赢生态圈。同时,中小银行应加强与大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和业务合作,积极参与并融入大机构大平台主导的生态圈,与各方实现互利共赢。
小微信贷中数字化风控模式的创新
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是世界性难题。我国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一直将小微企业作为普惠金融的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商业银行积极落实国家普惠金融发展战略,同时,采取各种手段、方法评估和控制小微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和损失。其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机构针对小微融资信息严重不对成问题展开的数据和信息方面的深度合作,就是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在此类业务合作中,互联网平台和机构,依托自身对小微企业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优势,帮助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改进小微贷款技术和流程,提高信贷评估、决策效率和精度,并利用合作平台渠道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上融资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当前,商业银行和互联网平台在小微贷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对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业务发展中在数据治理和融合方面,还存在着制约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重构和完善现有的技术框架和支撑,弥合和消除业务发展中的难点和痛点,依托数字化手段拓展普惠金融的触达能力和服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也明确提出将建设绿色高可用数据中心、架设安全泛在的金融网络以及布局先进高效的算力体系作为打造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的核心任务和内容,这势必为建设和完善高质量联合风控体系奠定技术和物质基础。
(二)加强金融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数据和信息领域的基础法律体系。同时,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亦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制定了行业和部门相关规章和文件,为金融治理、融合和行业生态建设提供了具体手段和依据。但是,这些法规文件在具体操作层面尚未厘清和细化为行业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加强金融数据行业生态建设,推动金融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落地,以适应金融数据共治和融合发展的要求。
(三)充分利用数字和信息技术最新发展,提高数字化转型中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防范和化解金融数据流动与融合中的各类风险。数字发展环境下,金融数据跨机构、跨市场的融合和流动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和传播更为复杂和隐蔽,利用数字技术丰富完善金融监管方法和手段、提高穿透式监管效能是金融监管适应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从金融业务发展来看,穿透式金融监管包括对数据信息流的穿透式监管和资金业务流的穿透式监管两个方面。
政府对小微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2013年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成为稳增长、稳就业和惠民生战略举措。201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要求从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强化征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随后,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设立专营部门、开展诸如“银行+政府+保险”、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业务等创新措施的实施,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不断探索新型金融支持和服务模式,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范围和效率。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涌现出一批创新业务,提升了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短板的信用担保支持。2018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起成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构建由政府主导的国家融资担保体系,缓解中小微企业、“三农”以及创新创业领域的“融资难与贵”问题。国家融资担保体系作为各项政策落地的核心与载体,承载着融资担保行业转型优化、集中管理的使命,体系运行质量关乎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质效。
目前,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牵头指导下,加强示范引领,积极推动形成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但是,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在运营和管理中也逐步暴露出区域差异化过大、银担合作条件不对等问题,影响和阻碍了其功能和效率的发挥。因此,目前可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促进国家担保体系数据和信息共享,提高担保行业数据和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充分挖掘数据和信息资源价值,利用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模型,根据风险和收益平衡原则,确定担保体系内部以及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风险与收益分担比例,促进小微和“三农”金融服务健康稳定发展。
总结
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发展扩大了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金融服务对象可能在整体上呈现风险厌恶程度减小趋势。从激发中小微企业努力经营,增进社会福利角度看,政府应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各类债权性普惠金融支持服务体系,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同时,适当提高利率单性,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与服务。对于某些风险较大,但具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科创型小微企业),可通过政策贷款、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等手段弥补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供给缺口。
数字金融与金融科技发展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下沉,获得更高水平的帕累托改进。这也可能扩大经济和金融风险,弱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市场化参与意愿。因此,需要积极利用数字技术和金融科技发展成果,加强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和征信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及时性,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
数字金融与金融科技发展为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提供了可行的手段和方法,提高了中小微企业努力水平与收益水平的相关性。数字普惠金融会面临更多的高风险群体,增加了金融支持和服务的复杂性,但是,数字金融技术也为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提供了可行手段。例如利用数字化手段,优化考评指标,提高金融支持的绩效评估;再如采用大数据征信手段,加强对支持服务对象的风险评估,从而采取相应手段化解和对冲风险;还有采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体系,提高融资担保的效率和可行性。数字技术和金融科技发展可能会给金融支持和服务带来更多风险,但也带来更多的支持手段和化解风险工具,需要我们在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和服务体系中,积极主动地拥抱新技术,采用新工具。
我国一直将普惠金融作为促发展,惠民生,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例如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将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的评价结果作为银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然而,由于小微企业本身经营能力弱,财务不健全,普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难以评估和管控小微贷款中的各类金融风险,致使小微融资中不良贷款比例普遍很高。这势必会影响商业银行支持小微融资的意愿。当前,数字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创新,以推动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体系的不断提高和完善。一是将非注册持证小微经营性贷款纳入普惠小微统计口径,给予银行更多服务长尾小微的考核激励。二是围绕小微数据和小微信用探索配套的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小微数据创新应用。三是鼓励中小银行运用新型的金融saas服务等多元化方式,提升数字化和科技服务能力。四是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配套政策落地和市场发展,多渠道拓展小微服务机构资金来源。五是联合贷/助贷等机构合作监管中,将消费信贷和小微贷款进行有效区分,实施差异化监管。六是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作用,完善配套标准和细则,提升政府融资担保政策和体系的支持与引领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
①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新华社瞭望智库:《中国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调查研究报告》,2019年10月。
②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2015《金融研究》,2015年第8期。
③唐松、伍旭川、祝佳:《数字金融与企业技术创新—结构特征、机制识别与金融监管下的效应差异》,《管理世界》,2020年第5期。
资料来源:
数字化时代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_首席观点_中国金融新闻网
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ll/sx/202301/t20230109_262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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