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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黑还是灰?证人解释不合理,肇事逃逸无依据!被告人无罪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有些事故的发生现场并没有安装监控录像,甚至有些路段都没有安装照明设备。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者驾车逃逸,寻找肇事者的任务,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由于证人及被害人亲临事故现场,可以对肇事车辆的特征以及事故的发生经过作出详细的陈述,因此这些言词证据也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这绝不代表这些言词证据没有失真风险。

 

正常来说,通过询问取得言词证据的过程,本质上是证人或者被害人记忆重建的过程。但是,从感知信息到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潜在因素,可能对记忆重建产生影响,甚至“污染”记忆。例如,案发后有没有立刻询问;案发地周围的环境是否影响观察;证人、被害人的生理条件是否影响其准确感知;证人是否存在翻证等等。接下来,笔者就通过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为大家详细讲解。


案情回顾:

家住哈尔滨的张某1在骑车回家的路上,被一辆深色大众小汽车撞倒。事发地没有监控录像,司机也并未下车查看伤情,而是直接驾车逃逸。路人张某2目睹了事故过程,帮助张某1拨打了救助电话。送医后,张某1被鉴定为重伤,且因精神刺激,长时间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

  



言词证据:

案发后,证人张某2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安机关绘制的事故现场图上签字。但侦查机关并未立刻询问证人张某2,而是案发后一个多月才对其进行询问。张某2第一次询问中表示,张某1是被一辆灰色大众牌宝来轿车撞飞。第二次询问中改为,张某1是被一辆黑色大众牌轿车撞飞。

侦查机关通过案发地附近的摄像头发现,王某曾于案发当天的相同时段,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到过案发现场,且经勘验发现,王某汽车上有刮蹭痕迹。由此,王某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被提起公诉。

在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车辆后,被害人张某1向侦查机关陈述,自己被一辆黑色大众牌轿车撞倒,并表示自己还记得车牌的最后一位数。


为什么言词证据必须排除:

仔细看上述言词证据,其实里边暗藏着巨大的失真风险。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人的记忆是受时间影响的。基于心理学上的记忆曲线,距离案发时间越长,证人对案件情况的记忆就应该越模糊,甚至可能发生记忆混乱或者错位。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个月后才对证人张某2进行询问,且其前后两次对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作出了不同陈述,可见证人的证言并不稳定,对肇事车辆的特征已经无法清晰回忆,不能排除证人证言中含有猜测成分或者受到案外因素的诱导(例如,侦查人员有意无意之间提供的诱导信息)。

  


对于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更是让人感到有些匪夷所思。根据入院记录和司法鉴定显示,被害人在事故中头部受伤,随即昏迷。之后更是因为精神障碍,处于意识不清状态。以被害人的生理状况,却能清晰回忆被告人王某的车辆特征与车牌号的最后一位,明显有悖常理。况且,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是在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车辆后作出的,我们认为,张某1的陈述存在被诱导的可能性。

(注:除了以上言词证据中的疑点,本案中的证据保存、鉴定结果、事故认定都存在不少问题。另外,根据案发地附近的监控录像显示,除被告人王某的车辆外,还有一辆深色大众牌小汽车在该时间段出现在案发地附近,但侦查机关并未对其进行鉴定。对于以上疑点,辩护人也是一一提出辩护意见。但因为不是本文讲述的重点,在此不再赘述。)


法院判决简述:

本院认为,认定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尚不充分、确实,指控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王某驾车肇事逃逸的唯一结论

被告人王某无罪。


案件总结:

证人证言虽然有很高的证明价值,但同时也极易暗藏失真风险。特别是出现言词证据不稳定或者翻证的情况,这样的异常变化更是需要引起重视。实践中,预期偏见、感官偏见、程序偏见、作证偏见都有可能是这种现象的起因。此时,需要我们结合司法解释中言词证据的采信规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感谢大家阅读,欢迎评论,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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