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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拆后,现场遗留物品可以随便拿走吗?

  

待拆除或者已拆除的房屋、厂房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第一,房屋、厂房内可能会留有一些物品、建材,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以作为废品回收。第二,对于已经拆除的建筑废料,由于数量极大,也是非常值钱的。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看似没人要的废弃材料,我们可以随便“捡”吗?让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信息将进行模糊化处理)

河北省某村因征拆工作,现已无人居住。原住户和政府达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的拆除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此时,被告人郑某发现,不少原住户的院子里都有景观石,倒卖即可获利。于是郑某雇佣拖拉机和吊机先后将两处房屋中的景观石运走,在第三次“捡石”的过程中,被拆房工作人员许某阻止,后许某报警。

经鉴定,郑某前两次运走的景观石共20块,价值8000余元。第三次正要运走的景观石共4块,价值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郑某偷运景观石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律师解读:

搬迁现场的一草一木都是有主的,不要认为无人看管,这些遗留物品和建筑废料就是无主物。一般以补偿协议的签订为分界点,原业主签字以前,上述财产归原业主所有;签字后,上述财产属于政府所有。但政府一般不会亲自动手去拆房子,而是以拍卖的方式将上述资产出售给拆房公司。此时,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就再一次转给了拆房公司。不要以为拆房公司是冤大头,既要动手拆房子,又要给政府钱。其实,政府政府部门会对建筑进行残值评估,而这些拆房公司获得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后,会对其中的建筑废料予以回收,并通过这种方式获利。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涉案景观石的所有权已经由拆房公司取得。郑某运走景观石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当然,这里要给大家科普一下,盗窃罪不仅包括秘密窃取行为,也包括公开盗窃行为。郑某前两次已经将景观石转移,属于盗窃罪既遂。第三次转移景观石时,被许某发现并制止,属于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权利所有人同意而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征拆有关刑事问题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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