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报请批转集美滨水小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租金标准的请示》(厦国土房〔2008〕474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报送的集美滨水小区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市场租金标准为9.6元/平方米·月。其中,个人自付10%、20%、30%部分分别为0.96元/平方米·月、1.92元/平方米·月、2.88元/平方米·月。
二、上述租金标准保持三年不变,三年后再予测算调整。
特此批复,请抓紧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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