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女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又名王xx),男
原告石x与被告王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原告石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皓、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石x诉称,我实际上为1972年农历10月初六出生,1989年经我大哥介绍后我与被告定亲,两人于1990年1月5日登记结婚,系再婚,于1991年2月19日生女孩王小x,现已成年。我与被告姨表亲,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王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与她是姨表亲,但是不同意解除婚姻。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之母与被告之母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属第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双方于1990年1月5日泗水民镇局登记结婚,1991年2月19日生女孩王晓x,现已成年。,在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双方的结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求,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规定,其婚姻关系违法,应予以宣告无效。因此原告要求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石x与被告王x婚姻无效。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