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职工平 均工资 | 2014年(用13年) | 2015 | ) | ||||
48853元/年 | 52119元/年 | ||||||
4071元/月 | |||||||
安 康 | 城镇非私营均资 | 41180元/年 | 42714元/年 | ||||
在岗社平工资 | 42754/年 | 44000元/年 |
注:非私营指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也称社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私营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陕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 | 2014年(上年) | 2015年 | |||
6503元 | 7932元 | ||||
安康市 | ------- | ------- |
陕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14年 | 2015年 | |||
22858元 | 24366 | ||||
全国城镇居民… | 26955元 | 28844/年 |
陕西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 2014年 | 2015年 | |||
5724元 | 7252 | ||||
安康市 | ----- | ------ |
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2014年 | 2015年 | |||
16680元 | 17546元 | ||||
安康市 | ----- | ----- |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注: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人身司法解释》第19条,《民通意见》第144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上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0条,《民通意见》第143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3、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
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注:护理级别和出院后护理期限可申请鉴定;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20年后仍须要护理的可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4、交通费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计算。地、时、人、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3条
6、营养费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综合确定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4条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7条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6条
9、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60以下】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农村标准)×20年×伤残系数
【60--75】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农村标准)×[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农村标准)×5年×伤残系数
具体城镇、农村居民各等级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等级 | 系 数 | 城镇赔偿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赔偿标准(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22858元 | 24366元 | 6503 | 7932 | ||||||
一 | 1 | 457160 | 487320 | 130060 | 158640 | ||||
二 | 90% | 411444 | 438588 | 117054 | 142776 | ||||
三 | 80% | 365728 | 387856 | 104048 | 126912 | ||||
四 | 70% | 320012 | 341124 | 91042 | 111048 | ||||
五 | 60% | 274296 | 292392 | 78036 | 95184 | ||||
六 | 50% | 228580 | 243600 | 65030 | 79320 | ||||
七 | 40% | 182864 | 194928 | 52024 | 63456 | ||||
八 | 30% | 137148 | 146196 | 39018 | 47592 | ||||
九 | 20% | 91432 | 974644 | 26012 | 31728 | ||||
十 | 10% | 45716 | 48732 | 13006 | 15864 |
10、丧葬费
2014年标准 (元) | 2015年标准(元) | 2016年标准(元) | 2017年标准(元) |
24426.5元 | 26059.5元 |
丧葬费金额= 上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 元÷12个月×6个月= 元(丧葬费:城镇和农村标准相同)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年限×抚养义务人×伤残系数
(法院计算时一般都乘以伤残系数,其实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乘以伤残系数,有别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城镇)/(农村)×(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义务人数
【18--60】生活费赔偿额:(城镇)/(农村)×20年 ×伤残系数÷义务人数
【60--75】生活费赔偿额:(城镇)/(农村)×[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义务人数
【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城镇)/(农村)×5年×伤残系数÷义务人数
【注意】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赔偿项目将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项目虽不列入赔偿项目,但是款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2014年标准 (元) | 2015年标准(元) | 2016年标准(元) | 2017年标准(元) | ||||
城16680 | 农5724 | 城17546 | 农7252 |
2014年标准 (元) | 2015年标准(元) | 2016年标准(元) | 2017年标准(元) | ||||
城22858 | 农6503 | 城24366 | 农7932 | ||||
【60以下】死亡赔偿金:(城镇)/(农村)×20年 = / 元
【60--75】死亡赔偿金:(城镇)/(农村)×[20-(实际年龄-60)]
【75以上】死亡赔偿金:(城镇)/(农村)×5 年= / 元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此规定不同。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按每级伤残5000元计算,最高5万元,应有例外。(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2日第九次审委会通过)
14、下列情况户口本注明为农村居民的可按城镇居民对待见《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及《侵权责任法》
(1)户籍所在地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2)农村居民在城镇学习、务工、生活连续一年以上;(3)农村户口的学生在城镇上学(4)受害时是农村居民,但生效判决宣告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5)同一事故,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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