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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适房权益不受侵犯

【案情简介】

沈翠于2008年8月,与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了一套房产,合同中约定:朱先生将其于2004年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沈翠;等该房限售期满后,再将该房过户给沈翠。该房限售期满后,沈翠多次催促朱先生,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朱先生总是找借口推脱,致使该房始终未能过户到沈翠名下。

2011年1月,朱先生的爱人朱太太,以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出售给沈翠时她不知情为由,起诉沈翠,要求确认沈翠和朱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朱太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在认定此类合同效力时,应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沈翠向朱先生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查看过朱先生出示的户口本和房产证,户口本中显示朱先生的婚姻状态是未婚,房产证显示的产权人是朱先生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价与当时的市场价相当,合同签订后,沈翠不仅按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了购房款,而且在购房后已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该房多年。从保障合同交易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基于保护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朱太太诉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显然缺乏合理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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